在嚴重危害人身的財產侵犯案中,犯罪人停止危害人身的行為后,但只要被害人的財物被其控制時,被害人同樣也可擁有無限防衛權?即,我要奪回我的財物,*當場*對其實施暴力致其死亡仍屬正當防衛?(老師們能否將主觀認為和客觀理論相結合以服眾,先感謝老師們了,歡迎各位老師給予本人點撥)跪求各位好汗能否不將有關正當防衛的解釋及構成要件復制粘貼以作答案,謝謝。

熱心網友

我認為,像你說的奪回自己的財產而進行的侵害屬于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因為這時他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特殊防衛權是指在防衛時可以,傷害或殺死對方。正當防衛: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熱心網友

山東法揚律師事務所 王巖論文 說的很全面,可以參考。

熱心網友

正當防衛應當限與人身正在遭到侵害時,及正在進行時,若對方已停止侵害,則只能限于奪回財物,其過程中如果至對方死亡,顯然屬于防衛過當。

熱心網友

哇,那位老兄說得好全面阿!我沒什么說得了!

熱心網友

我認為正當防衛 應該是這樣解釋的 1,是要有對本身的攻擊行為,或為了制止合法財產受到侵害。2應該是在侵害人有所行為的時候上面說的是財產已經被奪 停止了對其身體的傷害,已經無防衛可言。如果受害人在盡力搶回自己財產時,侵害人又對其身體侵害,受害人在沒有任何準備的情況下將其殺死試為正當防衛 ,如果是有準備的拿其他利器殺死 侵害人 則試為防衛過當

熱心網友

阿彌陀佛!罪過!罪過!冤冤相報何時了!放下屠刀立地成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