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恢復原狀”的命令后,如果相對人不履行,該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熱心網友

應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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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在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前有“依法”兩字,說明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只有法律特別授予時才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原則上屬于法院,行政機關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時,如法律沒有授予其強制執行的權力,就都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