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各位高手,有人拿單據(jù)到財務部報銷的時侯,一般都是出納審單就付錢,還是得由會計審完才行,還是出納會計都要審一下才可以呢?還是有別的規(guī)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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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我的看法。1、關于報銷工作流程:原則上講,財務部門內部的報銷付款工作流程應該為:(根據(jù)崗位分工,負責該會計事項的)會計制單—稽核會計審核—出納付款。(財務經理和其他人員的審核程序忽略)。而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結合單位實際和具體業(yè)務情況,流程有所簡化。比如,對一些相對簡單或日常的業(yè)務,有的就由出納直接制單,然后經會計審核后,出納再付款。單位會計人員比較少的,比如只有兩個人,一般就由出納制單,會計審核;需要會計制單的業(yè)務,就必須有分管財務的領導來審核。但是,總而言之,一項經濟事項的全過程不能由一人辦理,更不能由出納自己制單并直接付款(印鑒應分開管理),這是基本的內部牽制原則,并必須遵守,這并非是相信不相信誰的問題。2、關于出納的責任:需要強調的是,無論何種工作流程下,出納絕不能機械地按會計人員的制單直接付款,應該對會計憑證和報銷單據(jù)的金額等事項進行復核后再付款,以減少會計差錯。這種要求要通過制定崗位工作規(guī)范或工作標準來體現(xiàn)并執(zhí)行。在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由于會計人員的基本職能就是核算,沒有什么財務管理內容,因此有一種說法是:一個好的出納頂半個財務科長。出納是最后一個關口,工作也因此而非常重要。3、關于會計憑證的保管:一般情況下,由出納付款并登記日記帳后,交給或積累一定的量再交給會計人員,由會計人員負責匯總、裝訂并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職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4、有關政策依據(jù):企業(yè)和單位應該按照《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內部稽核標準,和具體的財務報銷工作流程。《會計法》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yè)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另外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中,在對會計崗位設置的要滿足相互牽制要求等方面也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您可以查閱一下,在此就不一一摘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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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財務人員的最基本的工作職責,出納員只有見到有相關人員(財務主管,會計,負責人等)簽字,審批后方可付款。出納人員沒有權力直接支出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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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是:報銷人員找財務部門以外的領導簽字后,到財務部門交相關會計審單后,做記帳憑證,并經財務經理復核簽字后,交出納付款。但具體各個單位各不相同,但又無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對此進行規(guī)定,主要是看會計負責不負責,管事不管事,領導信任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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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審完后,原始憑證符合報銷制度規(guī)定的要求就簽字,然后讓相關領導審批后,會計制證,然后出納才能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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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付完錢后,將單據(jù)交會計做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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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家拿來單據(jù),先由會計審核掛帳情況后簽署意見,報經理批準,最后到出納那里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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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完后,簽字,然后讓相關領導審批后,出納才能付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