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教一下各位:在前看到有關于遺產和贈與的問題,說是只要在遺囑中沒有注明是贈給夫妻一方的,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我想問一下,比喻說在遺囑中寫為這樣“將某某處房屋贈與王某某(兒子的名字,可能老人在這方面的知識不多,也沒想過兒子會離婚后有什么財產爭議的問題,只知道房子給兒子了,當然就是兒子和媳婦來住了),如果是這種情況,這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還是要寫上媳婦的名字才行呢?如果只想讓兒子擁有,哪要怎樣特別注明呢?謝謝了!
熱心網友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只為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從遺囑上看,上面并沒有明確只歸兒子。應當注明:房子由兒子繼承,不列入兒子的夫妻共同財產等等的字樣。否則那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熱心網友
這要看兒子接受增予的時候的婚姻狀況,是在婚內獲得還是在非婚期間獲得的,在非婚期間獲得的,則可以被認定為個人財產.
熱心網友
雖然老人寫的是“贈與”給兒子,但是兒子在接到贈與的時候還沒離婚,所以他收到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熱心網友
老人可以寫遺囑,明確:什么地方,某號的房屋,誰名下的,死后歸兒子×××一人繼承,這樣就屬兒子個人財產, 不屬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的話,妻子無權分得房屋的產權。
熱心網友
如果沒有注明,那就是夫妻共有財產。
熱心網友
其實這個是個贈與的表示,并且已經做出就發生效力。如果沒有特別明確說只贈與兒子而不及于兒媳,則為婚后所得,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
熱心網友
依你所說的情況,這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假設贈與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因為在贈與合同中,其已經寫明該房子是贈與其兒子王某某的。因此應認定該房子屬王某某個人所有。
熱心網友
如果老人有二個以上的子女,且都在賺養老人,而老人的房屋遺囑只留給一個子女,應該是不完全有效的,只能繼承一半,另一半由未得遺產子女和已得遺產的子女平均分配繼承;繼承者如果不服,可通過協商解決,如果不行,就要訴諸法律解決了。 如果,兩位結發老人都在,遺產經老人倆共同公證給一個子女是有效的。 如果其中一個老人不在人世,那么,健在的老人只能將夫妻的共同財產的一半贈與任意一個子女;另外一半遺產要由子女平均分配,包括已贈子女也參加平均分配。
熱心網友
遺囑需要等到立遺囑人死亡才能生效。 現在寫的遺囑,對于受遺囑人來說,只是一種意向。而且,立遺囑人在生前,仍然有權利隨時更改遺囑的。 所以,遺囑上聲明的財產,只是一種現實的可期待的利益。但不發生財產轉移的法律事實,所以,不能成為受遺囑人與其配偶的共同財產。
熱心網友
已經寫得很清楚了,是“贈與”給王某某,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熱心網友
最好特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