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小琿、男、河南林州人,死于2000年11月2日,2003年有人告他搶劫殺人,公安部門立案偵察,現以偵察終結,移交檢查機關公訴,他的父親代他接受審判,做為主審不知該案判決書該如何寫?又如何在公審大會上宣判?請各界朋友明示指教提出參考。
熱心網友
我國形式責任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其中之一是“消滅處理方式”即:認定是犯罪,但由于出現某些法定情節(如:犯罪人死亡),則不追究形式責任。 你說的案例是發生在新中國嗎?,是秦朝的吧?
熱心網友
胡說,一聽就是假的,怎么可能????被告已經死了,案件肯定撤消了,這還拿出來說。要是真的,不,不可能是真的!!!法治環境再差也差不到那么多。
熱心網友
你是講故事吧,在現實生活中不可能發生的。
熱心網友
你好,審判長。我認為我國的刑罰是針對犯罪人的處理。犯罪人已經死了,我認為已經不必審理了,只要證據確躁,可以定案了。只是不必審理而已。
熱心網友
荒唐。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豈不荒唐?“一人做事一人當”,最起碼的道理都不懂?憑什么要有其父親代為接受審判?這同古代的“鞭尸”有何區別!?我認為,在工安機關查明事實后,應由公訴部門裁定終結此案。當然,如果其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財產所損失的,該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要求加害人的遺產繼承人以所繼承的財產賠償損失。但這是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