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鄉鎮企業幾年前欠外省一家企業資金,外省法院發信函給我局(財政局),要求代扣該鄉鎮財政資金,由于該鄉鎮十分困難,尚欠我局大量資金無法歸還,所以更談不上代他人扣款,也未給予回復。于是,外省法院認為,過期算我單位默認,要求由我局承擔還款義務,請問:財政部門有義務代其他部門扣款嗎?

熱心網友

首先,鄉鎮企業借款不等于鄉鎮借款.但你說的情況應該是鄉鎮名義為企業借了款.其次,財政撥給鄉鎮的資金是有特殊用途的,如人員經費,各類專項資金.國家規定不能被隨便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