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與單位簽定有合同,拿到學位后回學校工作,否則賠償單位發給我的工資和單位上學資助借款2、由于要做碩士論文,脫產培訓期不得不延長,但學校以各種借口扣發我工資的70%。這樣學校就違反了教育部96年的29號文件,培訓應當與在職職工有相同的工資福利津貼等。在培訓的同一件事上,學校違反政策在先,我是不是可以辭職,違反當初的合同,而不賠償學校損失呢?還是這是兩回事,我有權到上級部門申訴,得到我應得的工資,如果我走還必須賠償學校的損失?請專家解答?
熱心網友
從所述問題的過程看,應注意以下四個環節:1、因想增價深造與校方簽訂期滿返校協議;2、因‘要做碩士論文,脫產培訓期不得不延長’;3、引發‘學校以各種借口扣發工資的70%’;4、因‘學校扣工資的70%’違約,你想不付任何代價而‘辭職’。我認為‘要做碩士論文,脫產培訓期不得不延長’是導致一系列問題發生的根本原因。由于你忽視了‘培訓期’是雙方協議執行的第一要件,沒有就延長‘培訓期’與校方達成共識,是校方在完成協議履約后不得不采取的一種保護校方利益的措施。因而,違約在先的并非是校方。故而也就不能認為‘學校違反政策在先’,你‘可以違反當初的合同,而不賠償學校損失辭職’一走了之。如果那樣,校方怎么去維護自身的權益與權威。辭職可以,仲裁部門不會輕易支持你的索要‘扣發工資的70%’請求,并且賠償校方損失數額還會更高。望你三思后行。
熱心網友
你們可以互相賠,他違反政策要賠償你,但是你違約,也要承擔違約的賠償。我建議你最好和單位好好商量一下。找一個能夠協調,解決問題的辦法。
熱心網友
如果你走,當然要賠償損失.你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但是你也要注意合同條款,不要吃虧呦.
熱心網友
1、首先,這并不是勞動法所說的職業培訓。如果是職業培訓,應該叫委培。你這叫自己深造。因此,你與學校之間的約定只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自由約定,任何一方都得遵守雙方的約定。法律規定: 7.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23.用人單位用于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勞動者違約時培訓費的賠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但約定勞動者違約時負擔的培訓費和賠償金的標準不得違反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等有關規定。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因此,學校的做法盡管不妥,但你也違約了。雙方都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就是說,學校要求承擔培訓費也是合理的!。
熱心網友
雙方違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熱心網友
的確如此,因為你同學校已經簽訂了合同,你們所簽訂的合同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的,如果校方有違約的方面你可以提出異議,讓其對你進行一定的賠償,但如果,你現在辭職不干,就是你違約。校方可以用法律讓你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