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第一次和稅專管員交談,好嚴肅.我第一次獨立做帳,是小規模納稅商業戶,我購進商品的發票有要求嗎?我多是一些收據,不是稅務發票,行嗎?

熱心網友

你還是看看《發票管理暫行規定》吧!!在“共享資料——企業管理——財務稅務——稅收基本法規(征收管理類)”有完整下載。以下是節選: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熱心網友

收據怎么能入帳呀,你為什么不開發票呢?查出來要罰你好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