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星期準備請(帶薪)年假,可領導告知我的年假早就在年初因我修產假給沖掉了,只能請事假,有這規定嗎?再者,我們單位(帶薪)年假還要扣考勤獎,即不來一天扣一天出勤錢。就是我修產假期間,雖然“視同出勤”,但仍然要扣考勤獎。結果,我本來在懷孕期間就給做了“待崗”處理,產假期間就更是只能拿最低工資。請問這合理嗎?有沒有什么具體的法規?(有的法規說的太泛泛。)
熱心網友
沒有明文規定。從法律上講,帶薪年假是你簽定勞動合同時,和單位商定的內容。所以只能按合同辦。如果你不滿意,你只能怪自己簽定勞動合同前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了。考勤獎是內部規章制度,屬于獎勵的一種,你單位那樣規定并沒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至于懷孕期間被待崗歧視,就有違法律規定了。法律就能管這么多。
熱心網友
各地規定不同。關于帶薪假和產假是否能沖抵,法律沒明確,但是一般理解是不能沖抵。
熱心網友
我認為產假和年假是兩回事,你可查閱《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明白可去咨詢一下律師,另外可考慮去勞動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