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單位的人事糾紛由什么機構負責處理?可不可以仲裁和訴訟呢?

熱心網友

這個問題應分兩個方面回答: 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資、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原因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當地人事部門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申請仲裁。 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對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此外,第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對于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需要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目前還沒有施行。

熱心網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定,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你可以采取該法條規定的解決與單位的人事爭議。但是由于國家未規定對于國家機關與正式公務員的人事爭議可以提起其他解決方式,所以你不能提起仲裁與訴訟。如果你是國家機關聘用制公務員或工勤人員,與國家機關簽訂了聘用合同,與單位發生人事爭議,根據公務員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決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熱心網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熱心網友

同意樓上的

熱心網友

由所在機關的上一級相關部門負責處理協調,當然可以仲裁或者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