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大的孩子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有最新的司法解釋嗎?
熱心網友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14周歲以下的人不能構成犯罪,所以也就談不上免于刑事處罰.不滿十六歲的時候可能會免于刑事處罰.
熱心網友
同意樓上的說法沒有最新的司法解釋但是注意,如果是成年人利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成立片面共犯未成年人實施了教唆的犯罪,則教唆者承擔刑法責任,未成年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