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關系的法律調整是怎樣的? 請詳細回答,謝謝。

熱心網友

所轄區域及事務范圍涉及全國的行政機關,稱為中央行政機關。中央行政機關是領導全國和各地方行政工作的最高行政機關,它是一國行政體制的核心,其職權劃分、活動方式和組織動工,直接影響著行政效率,關系著整個國家機器的運轉狀況,乃至決定著國家和民族的命運。 地方國家行政機關,是指其活動范圍僅限于國家一定行政區域范圍內,其管轄事項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亦稱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級地方人民政府。 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主要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的職能劃分以及中央行政機關對地方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控制。 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職能的劃分 我國憲法規定,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中央行政機關對地方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控制 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之間的職能劃分,已經包含并要求中央行政機關對地方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控制。無論是聯邦制國家,任何國家的地方行政機關都必須接受中央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控制。 中央行政機關有權審核地方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工作計劃,有權檢查地方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糾正地方行政機關不當的行政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