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象大家都這么說薩達姆啊!
熱心網友
關于國際法上反人類罪的定義,目前已有的國際法律文件的有關規定彼此之間并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尤其是,關于反人類罪與武裝沖突之間是否應建立聯系,學者們和各國政府之間爭議激烈,意見難以統一.爭議的焦點是,反人類罪不需要與武裝沖突相聯系是否已成一條習慣國際法規則?鑒于目前各國際法律文件關于反人類罪定義的表述的不一貫性,作者認為,反人類罪不需要與武裝沖突相聯系尚未成為一條確定的、公認的習慣國際法規則:國際法上反人類罪不應刪去"戰時"這一重要標準;的關于反人類罪的定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熱心網友
關于反人類罪,首要的一個構成要件是具有謀殺(murder)和非人道的行為(inhumane acts)。謀殺和非人道的行為在國際習慣法下是反人類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20]在國內法中,謀殺罪是一個非常熟悉的罪名;[21]在國際法中,它一般是指“被告人不顧他人的生命具有殺害或者嚴重傷害他人的意圖而進行的殺人行為”。[22] “非人道的行為”在許多國際法文件和國內法中是一個含義非常廣泛的法律術語,[23]包括對身體造成嚴重損害[24]和其他嚴酷的“殘忍待遇”(cruel treatment)。[25]但是,反人類罪最為獨特的一個構成要件是它必須是“廣泛的(widespread)或者是有系統的(systematic)”行為。雖然這個條件在過去通常被認為并不一定是反人類罪的構成要件,[26]近期的發展已經表明,它已經成為了其中的一個構成要件。[27]并且,大多數學者開始認為現行的國際法要求反人類罪必須是廣泛的或有系統的。[28]必須注意的是,特定行為人的行為不一定必須是“廣泛的或者有系統的”。某個行為者一個單獨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反人類罪,只要這個行為是其他更為廣泛的或者有系統的攻擊的一個組成部分。[29]相反,有關行為可能自身即構成攻擊行為;國際法并不存在單獨或者預先存在的攻擊的要求。[30]另外,“廣泛的或者有系統的”行為只是一個選擇性的要件。[31]該行為不一定要求既是廣泛的又是有系統的。盡管“在實踐中,這兩個標準通常是很難分離的,因為廣泛地攻擊大量的被害人通常需要依靠某種形式的計劃或者組織”,但是就實在法規定而言,只要符合其中一個即可。[32]在國際習慣法中,并沒有明確什么才是“廣泛的”或者“有系統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也沒有對這些概念下定義。然而,在前南刑庭和盧旺達國際法庭的大量判決中已經對這兩個概念進行了一定的界定。現在一般公認的是,“廣泛性的”或者“有系統性的”必須是有相當程度的嚴重性[33]和“排除孤立的或者隨機的行為的可能性”。[34] 所謂“廣泛性的”,一般要求具備多種方式。[35]這個特征是針對犯罪的規模而言的。事實上,在早期使用的是“大規模的”(large scale)一詞,而不是“廣泛的”,其含義是指“該行為是直接針對大多數的受害者”。[36]據此,前南刑庭指出,“廣泛性是指受害者的數量”,[37]并且是故意地大規模實施犯罪行為。雖然規模通常涉及一系列的行為,但是“廣泛性”一般是指犯罪的嚴重性程度。事實上,一個單獨的令人震驚的具備足夠規模或者嚴重性程度的行為也可以構成“廣泛性”。就像前南刑庭指出的那樣,“一系列非人道的行為或者一個單獨的極其嚴重的非人道的行為都可以構成廣泛性意義上的犯罪”。[38]聯合國臨時國際刑庭的法理闡述表明“廣泛性”并不是指地理上的范圍。這在一個已經判決的反人類罪的案件中得到了最好的體現,該犯罪事實上只是發生在一個小鎮上。[39] “有系統的”是指攻擊的行為具有不斷持續發生的特性。一般是指執行攻擊計劃的“模式”(pattern)或者預謀攻擊后面的計劃或者政策方案。因此,一般認為《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中的“有系統的”是指“高度的協調一致性和實施方法上具有的計劃性”。[40]在最近的一個判決中,前南刑庭綜合考慮了這些因素,指出任何下列的證據都可以稱為是“有系統的”:存在一個計劃或者政治目的;較大規模或者不斷持續的非人道行為; 使用的資源的程度,包括軍事或者其他資源;在制定預謀計劃中高層當局的指示等。[41] 最后,反人類罪的行為必須針對的是平民,而不是軍事目標。因此,在9月11日的襲擊事件中,必須區分作為民用設施的世界貿易中心和作為軍事設施的美國五角大樓。因此,從以上的分析來看,至少可以認為,9月11日對美國紐約市世界貿易中心的襲擊構成了國際習慣法中的反人類罪。 其次,9月11日的襲擊事件是否構成國際刑法中的戰爭罪(war crimes)? 戰爭罪必須發生在戰爭或者武裝沖突期間。與反人類罪不同的是,如果承認戰爭罪,就等于承認武裝沖突的開始。前南刑庭將“武裝沖突”定義為是:“當在國家或者國家當局延伸的武力之間,或者在一國內部政府當局與有組織的武裝團體之間出現訴諸武力的情況時,就可以說存在武裝沖突。從這種武裝沖突一開始,國際人道主義法就開始適用。”[42]雖然這種定義有點廣泛[43],但是9月11日的襲擊事件卻并不屬于其中的任何一種類型。如果某個國家對訴諸武力具有責任的話,那么9月11日的襲擊事件等于是在國家之間開始了國際武裝沖突,當然,判斷某個國家是否對訴諸武力應當承擔責任的標準是“實際控制”原則。如果這種國際武裝沖突成立的話,那么襲擊事件等于是嚴重違反了《日內瓦公約》的規定,該公約包括一些特別嚴重的罪行,例如在國際武裝沖突中對像平民那樣受保護的人員的“故意謀殺”,任何國家都可以對這種行為進行起訴。[44] 如果肇事者并沒有受到某個國家的控制或指示,那就要分析9月11日的襲擊事件是否是一國國內的武裝沖突。如果行為的實施者被查出不是國內的任何組織,那么9月11日的襲擊事件就可能是一種正在出現的全新的武裝沖突的形式,即在某個外國國家和本國的國內組織之間的沖突。目前為止,尚無任何法律來約束這種類型的沖突,國際人道主義法并沒有涵蓋這種類型的沖突,尚有待于其發展。[45]如果根據調查得出的事實,這種武力的使用構成武裝沖突的話,那么所有國際人道主義法的基本原則和法律責任都必須適用。戰爭罪是那些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根據國際習慣法規則和有關的國際條約個人都必須承擔國際刑事責任。此類行為包括故意攻擊平民或者使用武力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針對受保護的人員的罪行,例如針對非敵對人員進行的酷刑或者其他殘忍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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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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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殺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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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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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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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產物,自從薩達母被抓后,才有了這樣的罪名;原來并沒有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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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屠殺平民。比如日本人要給南京大屠殺翻案.包括希特勒.科威特檢方以“反人類罪”、“戰爭罪”和“動用軍隊入侵科威特”等罪名對薩達姆等伊拉克前政權高官提起訴訟,并將通過外交途徑將訴訟狀轉交給伊拉克特別法庭。
熱心網友
就是對范圍較大地區人的人權的一種嚴重踐踏的罪惡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