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單位貨車押車,結果單位司機出車禍,把我甩出車外,造成雙腿骨折,經鑒定是傷殘6級,單位要解除我的勞動關系,我向單位提出工傷賠償,單位說是交通事故已經賠償了,工傷就沒有了,不能享受兩次賠償,我認為交通事故賠償是對我造成傷害的賠償,而作為職工受了工傷就該享受工傷待遇和工傷賠償,這不沖突,所以我想求助大家,有誰是律師,能否幫幫我!告訴我這兩種賠償相沖突嗎 ?有哪條具體的法律條款可以查閱,在哪可以找到?謝謝大家!幫幫我!!!!!!
熱心網友
你在為單位押車期間發生事故,造成雙腿骨折,經鑒定為傷殘6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應被認定為工傷,不知單位或者你自己做沒做過工傷認定(自發生事故起單位30天內,員工或家屬1年內)。如果你已被確認屬于工傷,且是傷殘6級,那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你可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因此,單位要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是違法的,假如單位一意孤行,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做法違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享受相應工傷待遇。至于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可否兼得的問題,國家尚無明確規定,較為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人身傷害賠償與工傷賠償中數額大的進行賠償,人身傷害賠償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工傷賠償補足,但不能兩項兼得。
熱心網友
我不是律師,但我想提點見義,你應該到工會那里去尋求幫助
熱心網友
這是兩完全不同的概念。很顯然,你單位為逃避責任而采取了偷梁換柱的詭計。你這個問題應該是會得到解決的。如果你單位執意不欲賠償,你可以到勞動仲裁投訴,尋求解決。如果勞動仲裁不作為,你可以咨詢律師,然后對你的單位提起訴訟,由法律來解決。 祝你好運。
熱心網友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現在比較權威的觀點是:工傷賠償和侵權賠償取賠償金額高的賠償救濟。如果侵權損害賠償的金額比工傷賠償的金額高,并且已經進行了賠付,則不得再提出工傷賠償。理由是不能因為一個事故獲得雙份的賠償金。如果先進行賠付的是工傷保險金,在這種情況下,工傷保險金的支付人反而可以向侵權損害人提起追償所支付工傷保險金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