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企業與中外合作企業在法律上有什么相同的地方?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它們相同的地方有幾點?不同的地方有幾點呢?
熱心網友
一)二者的相同點無論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還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它們共同的基本特征:都是依照中國的法律程序而設立的企業;其法律地位都是中國企業法人;都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開辦企業的資金中都有外國資金。同時從和的具體規定來看,二者的相同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立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則相同:均是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2、對中外雙方的法律主體的要求相同:外方的主體可以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中方的主體是中國的企業和經濟組織。3、法律適用相同:二者均須適用中國的法律,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4、設立時均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查批準:申請設立時,均須將中外雙方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商務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商務廳)和地方政府審查批準。同時,二者在審查批準時報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5、中外雙方的投資方式相同:中外雙方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均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6、驗資要求相同:對中外雙方的出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均要求由中國的注冊會計師或有關機構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7、對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資、合作企業的各項保險均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投保。8、對建立工會的要求相同:合資、合作企業均應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9、董事會領導人員分配規則相同: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的人選由中外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由中外雙方中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他方擔任副董事長。10 、對轉讓股份或投資的的規定相同:中外雙方中有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投資的,須經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投資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11、對有關會計制度、外匯管理、稅務管理的規定相同:二者均要求合資、合作企業建立符合中國法律的會計管理制度,遵守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依法納稅,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12、合資、合作合同的訂立及延期相同:二者均要求依法訂立合同,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合同到期后,中外雙方需要延長合同期限的,應在距合營、合作期滿一百八十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13、申請登記的期限相同:合資、合營企業獲得批準后,應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企業的成立日期。14、對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規定相同:合資、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應當由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15、外方最低的投資比例相同:在合資、合作企業中外方的最低投資比例均是25% 。16、解決爭議的方式相同:中外雙方在履行合資、合作企業合同、章程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中外雙方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資、合作企業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中外合資、合作者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中國法院起訴。(二)二者的不同點合資與合作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它們是兩種不同的投資形式,分別由兩部法律來調整,一部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另外一部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股權式中外合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則是契約式中外合營企業,在中外合營者的關系上,合資企業是由外方和中方雙方共同投資建立的公司,在雙方的關系上,強調了“四共”的原則,即共同投資、共同經營管理、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和虧損。而中外合作企業,對于投資者來說,比合資企業更為靈活,條件也更為寬松,具有“人合”的色彩,以較為靈活的方式,體現出對外商參與合作意見的尊重。它強調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從而突破了合資企業的“四共”原則。中外合作者之間,只要對于投資的條件、產品的分配、收益分配的方式、經營管理方式,雙方達成了一個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達成一種合同約定,那么法律就是認可的,而并不強調一定要按照“四共”的原則來處理合作者之間的關系。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具體規定來看它們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合資企業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來設立的;而合作企業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來設立的。 2、法定組織形式不相同:合資企業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組織形式,屬中國法人;而合作企業既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中國法人組織形式,又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3、申請設立的審批期限不同:合資企業的審批期限是三個月,而合作企業的審批期限則是45天。4、經營管理方式不同 :合資企業只能采取董事會制,以董事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下設總經理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而合作企業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區分為下列三種:(1)組成法人,采取董事會制,下設總經理;(2)不組成法人而采取聯合管理制, 一般設聯合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3)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成立后,一方即委托另一方管理或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進行管理。5、申請設立時報送文件的主體不同:合資企業申請設立時向審批機關報送文件的的主體是中外雙方;而設立合作企業向審查批準機關報送文件的是中國合作者單方。6、審批機關審批時不予批準的情形不同:合資企業審批時不予批準的情形為:(1)有損中國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污染的;(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合作企業審批時不予批準的情形為:(1)損害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2)危害國家安全的;(3)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4)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情形的。7、利潤分享和分擔風險的比例依據不同:在合資企業中中外雙方是按照注冊資本出資比例來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的。而在合作企業中利潤分享和分擔風險的比例是通過合同約定的。8、董事的任期不同:合資企業的董事任期是4年,而合作企業的董事任期則是不超過3年。9、需要董事會一致通過才能做出決議的事項不同:合資企業中需要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有:(1)合資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資企業的中止、解散;(3)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4)合資企業的合并、分立。合作企業中需要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有:(1)合作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3) 合作企業的解散;(4) 合作企業合并、分立和變更組織形式;(5)合作企業的資產抵押;(6)合作企業需要委托第三人經營的。11、資金回收方式不同:對合資企業而言,它投資本金的回收,必須是在合資期限屆滿,或者合資解散時.它的期限一般在10年到30年不等。而合作企業則允許外商在合作的期限內,可先行收回投資的本金以減輕投資風險。。
熱心網友
不一樣.前者主要是按照合資的比例進行管理和利潤分配,而后者不看投資,看兩者的合營合同。其出資和注冊手續,相應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具體可以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