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同學在今年4月是因為共同傷害被撲的.(警方認定是重傷害,他們對律師說是按幾處輕傷合并起來報的重傷害)剛開過庭,期間我的同學他們提起傷情復議,被害方一直不做.如果法院按公安的認定去判,那公安做大傷情怎么辦?(他是鄉人大代表,辦案的是他所在的縣公安.)在案發后,同學的家長詢問刑警被傷害人的傷情,并提出想去看望,他們一直說人沒什么事看也起不到什么作用.1.如果公安幫被害人做大傷情怎么辦?(他們一直說人沒什么事,可是又報重傷害,被害人拒絕傷情復議.面對這樣的情況,我的同學和家人應該怎么做才能得到公正的判決呢?
熱心網友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有以下幾個錯誤: 1、國家專門制定有輕重傷的鑒定標準,不能簡單的將是幾處輕傷合并起來做成重傷。 2、根據《程序規定》241條,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是法律賦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不能以被害人不同意為理由不作。 如果公安幫被害人做大傷情,根據《程序規定》244條,“鑒定人故意做虛假鑒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你們可以到檢察機關控告。
熱心網友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屬不同意你們去探望,你們是沒有權利去探望的.應該去找對被害人做傷情鑒定的那個醫生,向他詢問一下,如果情況與醫生所說不符,你們是完全有理由向法院申請要求被害人再做一次傷情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