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應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銀行違反規定將受到什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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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為存款人辦理銀行結算賬戶開立、撤銷和變更以及銀行結算賬戶使用中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應對存款人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查;對單位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申請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及時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核準向存款人核發開戶登記證;開立或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應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并將開立的以上三類賬戶及時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照《辦法》規定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支付進行監督;按照《辦法》規定和現金管理規定,監督現金的支付;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開戶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按照《辦法》規定辦理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手續,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相關資料;應建立開銷戶登記制度和銀行賬戶管理檔案,并按規定進行管理;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不得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明知或應知是單位的資金,不得為存款人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不得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不得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根據《行政處罰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以專門的條款對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在違反《辦法》規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對明知或應知是單位資金,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的,對其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的;違規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的;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的;違反規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的;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的,對其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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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使存款人嚴格按照《辦法》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法》明確了存款人在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開戶手續時,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時,還應出具授權書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據實填寫開戶申請書;出具的證明文件必須真實、完整、合規。存款人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主要包括:不得違規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不得違規支取現金;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偷逃稅款、套取現金及其它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款項轉入或存入單位銀行卡賬戶。存款人變更或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包括:存款人更改名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規定的開戶資料時,必須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按照規定手續及時辦理,銷戶后應與開戶銀行核對賬戶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并自行承擔未按規定交回造成的損失;未清償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根據《行政處罰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以專門的條款對存款人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或撤銷中的違規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明確了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一)存在違反《辦法》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違反《辦法》規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存在違反《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違規支取現金,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行為之一的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有前述行為之一的經營性的存款人,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存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四)存款人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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