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二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向市人民檢查院移送審查起訴,市檢察院于2005年6月6日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對被告人進行了訊問,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經依法審查查明:2003年12月,被告人王二為達到騙取國家稅款的目地,在張三(在逃)、李四(在逃)的指使協助下,盜用阿貓、阿狗的名義,以虛假的驗資材料騙取了工商登記,成立了以阿貓為法人代表的**貿易有限公司,實際操縱該公司,2004年2月該公司取得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并于2004年3月在我市國稅局***分局領取了二十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價款二百五十余萬元(其中五份已作廢)隨后,在無任何資金和貨物流動的情況下,王二向********有限公司開具了號碼為********和********的兩份價稅合計23.36萬元,稅款合計3.97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期,又向*******有限公司開具了號碼為********-********的十八份價稅合計191萬元,稅款合計27.82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王二向該二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為31.79萬元,數額較大。  此外,被告人王二還于2004年3月7日通過張三、李四獲取了假冒某市地**進出口公司名義從蛇口海關進貨的完稅憑證4份,其中兩份進項稅款合計33.23萬元,并于同年4月8日在我市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造成國家稅款被騙33.23萬元,數額巨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市國稅局的報告材料及相關憑證;  2、被告人王二的供述;  3、相關人員的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二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并利用虛假的海關完稅憑證進行抵扣,造成國家稅款被騙33.2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將被告人王二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照起訴書看,法院會怎樣量刑?(被告無案底,他是為張三李四打工,未從中得到利益。王二能算是從犯嗎?如果能當從犯,做為從犯又會如何量刑?有緩刑的機會嗎?)望專家指教。謝謝!

熱心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解釋對王二第二個行為也有具體解釋,根據《決定》第五條規定,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虛開專用發票罪,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仍然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法院量刑的幅度應該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王二能否作為從犯的問題,從你敘述的情況看,王二不能作為從犯,他雖然是在在逃的二人指使下實施的犯罪,并未得利,但他成立虛假公司并親自虛開了多份增值稅發票及抵扣出口退稅的發票,是犯罪的積極實施者,根據主從犯的定義,他仍然是主犯,不具備緩刑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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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于“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 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解釋對王二第二個行為也有具體解釋,根據《決定》第五條規定,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構成虛開專用發票罪,依照《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仍然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法院量刑的幅度應該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王二能否作為從犯的問題,從你敘述的情況看,王二不能作為從犯,他雖然是在在逃的二人指使下實施的犯罪,并未得利,但他成立虛假公司并親自虛開了多份增值稅發票及抵扣出口退稅的發票,是犯罪的積極實施者,根據主從犯的定義,他仍然是主犯,不具備緩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