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同單位合同未到期,但單位三個月不發工資,個人就離開單位,但單位給本人送了份除名文件,并拒不給本人蓋調離章。本人到人事部門請求調離原單位, 人事部門說這樣被除名的不能留本人的干部身份,到勞動仲裁聽說費用挺高,不知道本人還有什么辦法協調這件事情。
熱心網友
如果是你提供了正常的勞動而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克扣工資待遇的,你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處分無效.不論因何原因,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做出處分時應當有合法有效的內部勞動規則并準確適用;特別是請你注意,你不是離開用人單位而在選擇了兼職或是待崗或是因為病情等等某種原因而未到崗正常勞動,并未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不知你是什么地方的,就我所知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收費實在有限,沒有標的額的500元撐死.你應當要求仲裁委出示收費文件.除名后的調離不是問題,因為目前人事流動已不再過于注重干部身份;只是檔案上的記載你要當心.
熱心網友
你的問題陳述的不清楚,僅就個人理解回答如下:單位三個月不發工資,確實違法了《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你本可以依照《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但你可能未作任何說明就離開單位,反而形成了事實上的擅自離職,給單位創造了將你除名的機會,是自己從主動變成了被動。但是,單位作出的除名決定同樣是錯誤的,因為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三條 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的規定,如果沒有履行必經程序,決定無效。而單位對你作出除名決定的理由,應該是擅自離職或連續曠工15天以上,其做法同樣違反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即“經批評教育無效”。很明顯,在你離開單位后,單位從未(包括口頭或書面)通知你回單位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并未盡告知義務,因此除名決定無效。基于以上分析,你現在不能被動的接受單位給你的除名處分,甚至由此引起的諸如不蓋調離章,因除名不被保留干部身份等后果。如果自單位送交你的除名決定至今尚不足60天,建議你立即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1、撤銷除名決定;2、解除雙方勞動關系;3、支付拖欠的三個月工資及25%額外經濟補償金;4、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一個月月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算)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
熱心網友
你已經提供了正常的勞動而用人單位無故拖欠你的工資,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你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單位的出名處分是無效的. 你可以申請仲裁,申請撤消該除名決定,并要求單位給你解除合同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