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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和199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啟用新版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居民個人攜帶折合2000美元以上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  2、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金額查驗放行:(1)攜帶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2)攜帶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攜帶證”,并在“攜帶證”上加蓋銀行印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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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和199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啟用新版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居民個人攜帶折合2000美元以上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  2、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金額查驗放行:(1)攜帶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2)攜帶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攜帶證”,并在“攜帶證”上加蓋銀行印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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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和199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啟用新版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居民個人攜帶折合2000美元以上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  2、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金額查驗放行:(1)攜帶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2)攜帶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攜帶證”,并在“攜帶證”上加蓋銀行印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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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和199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啟用新版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居民個人攜帶折合2000美元以上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  2、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金額查驗放行:(1)攜帶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2)攜帶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攜帶證”,并在“攜帶證”上加蓋銀行印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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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聯合制定的《關于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和1999年6月17日發布的《關于啟用新版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居民個人攜帶折合2000美元以上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  2、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居民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金額查驗放行:(1)攜帶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不需申領“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準予放行;(2)攜帶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攜帶證”,并在“攜帶證”上加蓋銀行印章,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查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