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在與婆婆結婚期間向外借了20萬債務用于做生意,因婆婆一直反對公公做生意,所以是瞞著婆婆的,婆婆毫不知情。后公公與婆婆離婚后又再娶了,再婚時和女方說明有這筆債務,女方表示不在意,說看中的是公公的人,但是現公公去世,人家來討債,那個女的說承認債務,但不同意用公公的遺產來還,說即使還也只是還一半,另一半要讓婆婆(公公的前妻)來還,說是他們的共同債務。公公去世后,那女的和公公在世的時候就完全不一樣了,凡是債務一律不管,凡是錢就拼了命的拿,不屬于她一個人的也拿著不放,現在又把婆婆扯進去,真是很氣憤!現請問大家,有什么方法證明這不是公婆的共同債務呢?因婆婆是不知情的?要怎樣證明呢?
熱心網友
20萬元欠款不應作為你婆婆與公公的共同債務,可以通過你婆婆不參與公公所作生意,以及其他可以證明你婆婆反對公公做生意的人來證明。還有一個最直接的證據就是你婆婆在與你公公離婚時(不管是協議還是訴訟),你公公并未要求你婆婆承擔20萬元欠款的償還責任,因此,可以認為,該20萬元欠款應是你公公的個人欠款,既然是個人欠款,就應該由你公公用個人財產償還。至于你公公的那個女人的說法,是沒有道理的,你公公去世后的遺產,并沒有由已與其離婚的前妻(即你婆婆)繼承,所以,對那個女人的說法,你婆婆可以不予理睬。
熱心網友
根據你提供的情況和我對案情的分析來看。你公公和你婆婆離婚時,肯定沒有對這筆債務進行約定,要證明這筆債務是否不是共同債務不是沒有可能,但是非常麻煩。應該先看程序上的問題,在考慮實體的問題。所以,請你注意一個時效的問題。從上述情況來看,你公公與你婆婆離婚應該超過兩年,我國法律規定普通債券債務的法定實效為2年,如果債權人的到期債權2年內沒有主張權利(所要還債),等于放棄債權,2年以后主張債權的,就已經喪失司法救濟的勝訴權。綜上所述,假定共同債務成立,我有以下建議:1、債權的到期時間。2、債權人是否在你公婆離婚后向你婆婆主張過債權,能否證明。如果他不能證明在你公婆離婚后想你婆婆主張過債權,就有三種法律后果。一是他自己也認為你婆婆不是共同債務人,二是你公公不認為是共同債務或者債權人同意(默認)你公公獨立承擔了共同債務。三是債權人放棄了你婆婆應承擔的共同債務。如果我的建議還不能幫助你婆婆擺脫困境,那么,只好去尋找這筆錢沒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這一方面的證據了。
熱心網友
公公婆婆離婚協議中是否涉及到這筆債務?借錢時婆婆是否在場?沒有,就可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