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特邀嘉賓: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宋一欣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頒布了司法解釋《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1。9規定》),其主旨是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1。9規定》,迄今為止全國有十多家上市公司被起訴、原告人數累計估計已過萬、法院受理案件累計數估計亦有二、三千起,在這些起訴的案件中,原告基本上是作為中小投資者的自然人,亦有稍許一般單位的法人。   隨著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深入,許多證券投資基金也考慮加入到訴訟行列中來。但由于基金的規模龐大(造成的損失亦巨大)、投資行為的專業性,具有相對比較雄厚的信息、財力、智力、人脈資源,從而會對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的整體局面、賠付后果產生直接影響,也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提出了新的課題,值得相關主體關注。  主持人:證券投資基金可否作為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   嘉賓:答案是肯定的。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我國境內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并上市交易,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的一種證券投資行為,故證券投資基金實際上是投資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資者,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投資者。《證券法》和《1。9規定》已將投資者規定為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認購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那么,基金作為投資者的投資者,也是有權利參與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擔任原告,主張權利,依法減少基金(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證券投資中的損失;但同時,根據《基金法》第七十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基金也有義務在受到虛假陳述侵害并造成損失時提起訴訟,如果不及時提起訴訟以減少損失,受到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則可以要求未履行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而,基金參與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是客觀使然。 。

熱心網友

特邀嘉賓:投資者維權志愿團成員,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宋一欣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頒布了司法解釋《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1。9規定》),其主旨是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根據《1。9規定》,迄今為止全國有十多家上市公司被起訴、原告人數累計估計已過萬、法院受理案件累計數估計亦有二、三千起,在這些起訴的案件中,原告基本上是作為中小投資者的自然人,亦有稍許一般單位的法人。   隨著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深入,許多證券投資基金也考慮加入到訴訟行列中來。但由于基金的規模龐大(造成的損失亦巨大)、投資行為的專業性,具有相對比較雄厚的信息、財力、智力、人脈資源,從而會對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的整體局面、賠付后果產生直接影響,也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提出了新的課題,值得相關主體關注。  主持人:證券投資基金可否作為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   嘉賓:答案是肯定的。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是通過我國境內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并上市交易,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的一種證券投資行為,故證券投資基金實際上是投資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投資者,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投資者。《證券法》和《1。9規定》已將投資者規定為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認購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那么,基金作為投資者的投資者,也是有權利參與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擔任原告,主張權利,依法減少基金(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證券投資中的損失;但同時,根據《基金法》第七十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基金也有義務在受到虛假陳述侵害并造成損失時提起訴訟,如果不及時提起訴訟以減少損失,受到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則可以要求未履行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而,基金參與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是客觀使然。   主持人:誰代表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擔任原告?   嘉賓:答案是明確的。根據《基金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七十至七十五條的規定,代表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擔任原告的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其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訴訟權利或者是實施法律行為;基金托管人依法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由此可見,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案件中,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訴訟權利擔當人及訴訟行為實施義務人,而基金托管人則應承擔監督責任。但當基金管理人在受到損害后拒不提起訴訟時,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因其損害了合法權益而起訴,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主持人: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時是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嘉賓:答案是否定的。證券市場中的中小投資者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是倒置的,中小投資者只要提供證券投資身份證明文件和交易及損失憑證即可,有關虛假陳述確認文件和虛假陳述人的主觀過錯無需舉證,這是《1。9規定》將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看成是一種特殊的侵權案件,也是在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對中小投資者的一種保護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