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離家出走,句委會就馬上以死亡給取消戶口.你們說該怎么辦,可氣否?我叔離家出走,句委會就馬上以死亡給取消戶口.你們說該怎么辦,可氣否? 他是93年秋走的,居委會在94年春就吊銷戶口,我們一直不知,我們該怎么辦?能恢復嗎?可以起訴嗎?去年冬天,有人說他在我們家周圍,我們馬上去找(在這之前我們也是有訊即找). 我們可以起訴嗎?希望你們幫幫我,謝謝了.你們說的明確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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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有如下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六十九條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另居委會無權吊銷戶口,你叔的戶口在派出所,派出所是不會隨便吊銷任何人的戶口的,你可以去查。當然,居委會可能不承認你叔的戶口,你可以民事訴訟向當地法院起訴,樓上說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我認為都適用。因為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
熱心網友
法律規(guī)定,兩年下落不明為失蹤,應報法院,失蹤兩年為死亡,也應報法院.
熱心網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從法條上看,提出宣告失蹤或死亡應當由利害關系人申請,就算居委會是利害關系人,也應該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進行,所以該居委會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熱心網友
失蹤在派出所立案后達到一定時間(可能是2年,但肯定不止幾個月)才能宣告死亡,樓主你是不是搞錯了!!居委會本身是沒有資格吊銷戶口的,而是居委會上報到派出所,然后才吊銷,你應該找派出所,而不是居委會! PS:居委會和派出所聯系緊密,主要協助派出所的各種活動
熱心網友
居委會肯定無權宣布誰死亡,死亡證明由醫(yī)院、法院開具,居委會依據這些才能宣布誰死亡,并報派出所。我想你可以告他們,他們拿不出死亡依據。至少是一種越權和對人身的侵害。
熱心網友
我對相關法律記不清楚了但我記得,只有法院才能宣布失蹤,而且必須是失蹤兩年以上才可以。居委會是無此權力的。你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要求其上級機關或法院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