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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通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有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民法通則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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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譽,是指社會對公民個人的品德、情操、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綜合評價。名譽權,則是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維護自身名譽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據此可知,侮辱、誹謗他人名譽或人格的,應視為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判斷的標準是: (1)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對受害人的名譽進行毀損的惡意; (2) 行為人客觀上是否有捏造事實或散布虛假事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以及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 (3) 受害人是否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4) 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3、 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認定侵權的標準: (1)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3)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4、“侵害名譽權”, 應該區分公眾人物和普通百姓。 作為公眾人物,必須要接受輿論、媒體更加嚴厲苛刻的監督。從法律上講,每個人都有名譽權,但在法律解釋上,必須做出嚴格區分。區分的結果,一定是更加嚴格地限制公眾人物用名譽權的方式提起訴訟。普通百姓,才是名譽權的重點保護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