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民事案件該11月20日開庭,但原告于11月19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請問:法院是否同意原告的請求?如同意,應在什么時間、以什么方式通知被告?謝謝!!!能否將法律規定一并提出?
熱心網友
根據關于律師參加訴訟的幾項補充規定,律師如因案情復雜,開庭日期過急,可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法院應在不影響法定結案的時間內予以考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書面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熱心網友
律師收到出庭通知書后,因案情復雜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時出庭,可以在開庭前四十八小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人民法院認為理由充足并不影響法定結案時限的,應予準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