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在一個房地產開發商處買了一幢店面房,之后,開發商也沒有告之任何有情況發生。今年開發商有一些店面房沒有賣出去,他們卻以免費房租出租給其他人,條件是第二年必須要購買此店面。本來,我們去年買的店面準備在今年拿來出租的,以此可以賺點租金,但給開發商這樣一玩,我們的店面就無法出租出去了。請問,像我們這種情況,能否起訴開發商,開發商這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行為?

熱心網友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法》之有關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指的是經營銷售者,而你是出租者,不在此列?! “凑铡睹穹ㄍ▌t》的有關規定,租金是一個欲期標的,而你未受到實際的損失,就此向法院起訴,法院也許會不予立案。

熱心網友

開發商的行為是對其房子的促銷行為,如果構成不正當競爭,也是對其它開發商的侵權,因此無法向其主張賠償。

熱心網友

開發商在店面房無法售出的情況下,采取免費出租,但承租人必須在第二年購買此房的做法,由于其出租行為帶附加條件,是一種變相的銷售行為,因此,不屬于違法行為。

熱心網友

開發商和客戶之間約定,第二年購買店面可以先免費承租一年是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開發商賣給你的房屋雙方也是合法達成一致的,開發商不知你購買房屋的動機是準備出租的,而且動機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