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摩托車被小偷盜劫,現小偷已抓住,我要領車但需做物價鑒定,這正常嗎
熱心網友
物價鑒定主要用于檢察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定性以及認定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當然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實際操作的時候,容易引發爭議。請參看下面的文章。---引用自中國法院網,作者:劉永昌盜竊罪是一種較為普遍的犯罪,就其犯罪類型來說屬于結果犯,即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缺少了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就是指有形的、可以具體計量的危害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就是說盜竊必須達到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結果,即犯罪金額。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又聯合對盜竊犯罪的金額作出規定,各省可以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狀況的具體情況確定本地區執行盜竊犯罪的金額,就以四川省執行的以1000元數額作為犯罪構成的起點為例,當然1000元現金就無用置疑了,但物品就必須經過物價部門鑒定后方可認定其價值。因此,物價部門就具有鑒定的權威性,其“鑒定結論”就是劃清罪和非罪的界限。在當前司法上不用爭議。但是,“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就很重要了,也就是“鑒定結論”必須讓人信服地向犯罪嫌疑人、法院和社會公眾證明,該物品的確能夠值“鑒定結論”上所鑒定的金額。不能因為法律規定對被盜物品要有鑒定結論來確定被盜物品的價值,我們在辦案中就不對鑒定結論的可信度進行分析,管它三七二十一只認鑒定部門的權威性,而忽略鑒定結論本身的科學性。假如鑒定的權威性取代了科學性,那么對案件客觀真實、公正就只是一句空談了。這就充分地要求物價部門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必須令人信服地向法院和社會公眾證明,他們的結論是否科學的,足以讓人心服口服的。這也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對犯罪人準確治罪的依據?! 稒z察日報》上登載的“天價葡萄在法律上并不值錢,鑒定結論有時就是一根雞毛”一文,觸發我聯想到工作涉及到的對盜竊犯罪的物價鑒定的思考。該文講的是幾個饞嘴的民工偷吃了“中國農科院”科學家培育的新品種葡萄一麻袋,媒體報道稱“民工偷吃了天價葡萄” 。它的天價并非只是培育葡萄的專家所述,還來源于物價部門評估的價格(價值一萬多元人民幣)。但在需要追究幾位民工的法律責任時,這些葡萄究竟還能不能價值天價呢?法律要求控方對犯罪事實要證明到“無合理懷疑”,就本案來說,這一麻袋葡萄究竟值多少錢是焦點,它的數額決定能否對幾位民工定罪或者如何量刑。物價部門是如何得出價值一萬余元這一答案的,估價鑒定應該具有科學性,其據以得出該鑒定結論的依據也必須具備科學性。結果由于該葡萄屬于新品種,對其的培育還處于試驗階段,其價值還未在實踐中得到檢驗,其價值究竟是多少還有待實踐來確認,因此對該葡萄作出價值上萬元的鑒定缺乏科學的依據,該鑒定結論也自然不能在法律上采信。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為由,將案件退回了公安機關,幾位民工也就恢復自由。該案的核心問題在于物價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究竟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可見 “鑒定結論”的科學性何等重要。結合我所辦理的盜竊案件,我認為估價鑒定存在一些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案件中估價鑒定的科學性大大得打了折扣,使我們在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犯罪時因為估價鑒定的原因而拖延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 ∫?、估價鑒定的依據究竟應該依據哪些因素,僅憑對被盜物品曾經有人給的買價能否作出鑒定?! τ谌藗冊谌粘9ぷ鳌⑷粘I钪心軌蛘业胶饬繕藴省r值尺度的生產、生活用品,它的價值標準有據可查,而一個樁頭,一棵造型樹,該值多少錢,有時專家可能也難以認定。原因在于他沒有價值計算的標準和依據,往往是憑主觀意斷。由其是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需求者的價值表達不能認為就是價值尺度。例舉:一棵造型樹,因某人出價要買,而又未賣,那么這樹的價值就以買方出價為依據嗎?顯然理由不充分。因為它沒有價值計算的依據,造型樹本身帶有觀賞性質。由于有個人審美觀、愛好的不同,其價值體現就有差異。因此,物價部門就不能以買方出價為估價依據,如此估價而得出的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又如何體現呢? 二、千篇一律的折價確實讓人不能信服?! ∷^千篇一律,就是以對物品使用時間的長短來確定成新率,以該物品成新率的折舊來確定物品的價值,這種估價顯然存在一定的問題。首先,物品受市場經濟的影響相當大。同一種物品在不同的時期在市場經濟的作用下,價格差異較大。以汽車為例:同一產品上市時期價值5萬元,可到后一個時期可降到3萬元,那么該車應該以何時期的價格為估價基準,應該以后者。因為,它有價值計算依據。如果以現有的現象估價,其結果是:該車購置時價值5萬元,使用三年,按每的折舊率為10%,該車車的成新率為70%,估價結果是5萬元X70%=3。5萬元;結果該車的價值比后來“新車”的價值還要高。這種“鑒定結論”顯然不能信服地向社會公眾證明其科學性的理由。特別是我國剛加入世貿組織,有的產品更新換代相當快,容易出現的問題就更多了。我們研討的是犯罪贓物的估價,解決的是是否構成犯罪。假如價值小的物品,如通訊的手機等物,就更應該慎重了,因為它是構成犯罪的要件。其次,物品的使用損耗,也是估價中不容忽視的問題。如:同時購得的物品,因人使用不同,再加有的損壞后維修等情況,到后來被盜時的價值肯定不同,估價得出的金額當然也會不同。但按上述的估價方式千篇一律,不按照被盜物品的實際使用情況來具體評估,其結果就不言而喻了?! ∪?、估價鑒定人員的資格取得應該有嚴格的規定,物價部門是否對所有贓物都能估價,值得商榷?! ∫驗槿魏稳硕疾豢赡苁恰叭f能”,但在鑒定的實際工作中這種“萬能”已經體現,而且,盜竊案中的贓物千差萬別,包羅萬象,鑒定人員就那么兩、三個,他們能否對從大到汽車、家電,小到樹木、花草都作出科學的鑒定。《刑訴法》中對證據搜集人作了嚴格的規定,即:程序和法定資格。物價部門雖有法定權威,但鑒定人呢?鑒定人的技能和知識面呢?“鑒定結論”對案件質量的影響呢?都應該依法重點考慮的問題。不能是遇啥估啥,千篇一律,這樣有可能制造冤假錯案?! ‰S著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人民法律意識不斷提高,“鑒定結論”顯赫重要,如果鑒定結論不具備科學性,經不起歷史的檢驗,錯案隨時都可能發生。因此,對于象盜竊罪這類鑒定結論作為直接的重要證據的案件,鑒定結論的準確性、科學性是必須達到100%準確的。 補充的問題答案: 根據國家計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聯合印發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價格事務所在進行估價時,可以向委托估價機關收取合理的估價鑒定費。所謂合理,應當與估價的難易程度及估價工作的付出成正比。按物品價值的百分比收取估價鑒定費是不合理的。另外,估價鑒定費屬于辦案費的一種,應由縣公安局統一列支,而不是由刑警中隊或派出所掏錢。 --《人民公安》雜志法博士信箱轉貼自: 。
熱心網友
不合理。
熱心網友
當然要鑒定,因為這是對罪犯量刑的因素之一啊,不要因為你找回了損失就放棄對小偷的處理,要協助公安機關使小偷受到應有的懲處,也會使其他人少受些損失.
熱心網友
當然不合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