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處于、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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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法律地位。企業年金究竟是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究竟應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還是應由商業性保險機構經辦,究竟屬于國家強制還是屬于企業自愿等等,這些都應當以具體的法律法規形式予以明確,否則企業年金制度就很難有長足的發展。對企業年金制度實施有限制的市場運作和適度的政府調控,也應在法律上作出明確肯定。無論是政策扶持,還是投資管理,只有企業年金制度的法律地位明確了,才能具備解決這些問題的前提,否則就只能是事倍功半。   2。采取積極的稅收激勵政策。我國目前在企業年金建立和操作的過程中尚有許多不明確、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工資總額目前仍是一個不十分明確的概念,一律使用4%的比例而不考慮不同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的差距,以及對個人稅收優惠政策的不足,都很有可能造成企業年金制度參與職工的流失。從長遠看,4%的比例應當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狀況的好轉而逐步提高。  3。建立良好的投資與管理機制。從理論上講,企業年金是一項企業和職工自愿建立的福利保障計劃,計劃歸集的基金歸職工自己所有,職工應有充分的投資自主權。政府在企業年金監管中的主要職責是制定運作規則,對基金籌集、投資管理到待遇支付實行全程監管和主動監管,及時糾正存在問題,實現基金保值增值,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職工權益。因此,良好的投資管理機制的建立,主要在于強調政府監管職能的基礎上愈加注重發揮資本市場的作用。現行的三種組織運行模式,即“社保機構經辦”、“企業自行管理”、“保險公司管理”,都各有其利弊,就前兩者而言總體上是弊大于利急需變革。除了社保機構的雙重身份,大型企業自辦往往難以保證年金資產的安全和職工的利益。因此,在規范企業年金的運作時,應充分吸取其他國家的經驗和教訓,隨著資本市場各項法規的不斷健全以及《信托法》等相關法規的出臺,逐步倡導信托管理模式,并且也不應當只限于單一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