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福建省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優惠政策匯編 1999.5.19. 一、稅收方面 1、對省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屬于老企業達到標準的,經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批準,從認定年度起,頭兩年免征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稅率征收,屬于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片所得稅,第三至第五年按15%稅率砬半征收,減免期滿后,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企業,可向省稅務部門申請,經批準后,適當減收所得稅。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經營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本實施辦法的優惠規定,但不得重復享受同類規定。[閩政(1998)6號,閩政(1992)59號] 2、為扶持我省企業向“高、精、尖”方向發展,對經省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生產項目和技改項目,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予以從優從寬掌握。[閩政(1998)6號] 3、為加強企業新產品開發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現實生產力,對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費用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準予全額稅前列支。當年列支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允許在今后3-5年內分攤列支。對企業研制成功的國家級新產品在三年內、省級新產品在兩年內,其新增增值稅的地方25%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返還。[閩政(1998)6號] 4、事業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比照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省科委認定為“兩個密集型企業”,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查合格,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享受減按勞取酬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995)139號] 5、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暫免征收所得稅,技術成果轉讓的收免征營業稅。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財稅字(94)001、(94)財稅字第010號] 6、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國外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 7、高新技術企業試制新產品所需的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關鍵設備的購置費可直接進入成本。[閩政(1992)59號] 二、海關方面 1、對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并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比照上款執行。   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節增值稅。[國發(1997)37號] 2、經海關批準,高新技術開發區或設立保稅倉庫和保稅。閩政(1992)59號] 三、資金方面 1、銀行貸款要優先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新產品開發、中試和產業化所需的資金。貸款資金的使用按批準的項目結構安排,可允許有一定比例的貸款資金用于同產業化有關的基本建設。   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貸款,企業自籌資金的比例允許適當下調,企業自籌資金暫未到位但有明確補充來源的,可暫由銀行貸款墊付。[閩政(1992)59號] 2、高新技術企業經批準可以采取發行企業債券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鼓勵具備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高起點、規范化的股份制改造。各有關部門對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在立項審批和計劃安排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閩政(1992)59號] 3、凡屬高新技術企業,我們在推薦上市時,把它擺在優先的地位,優先審核,而且不受原有的一些規模和指標的限制。[中國證監會主席周正慶1999年3月,接受記者采訪時的講話] 4、為了在一定程度緩解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資金短缺問題,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由省科委高新技術處牽頭,并邀請省委政研室、省財政廳、省體改委和省證監委等單位,成立了“福建省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研究”軟科學課題組,希望以課題的形式為啟動我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機制做一些先期工作,提出一個適合我省省情的具體實施方案,供領導決策參考。目前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已形成初步方案,且已該方案上報省政府。 四、企業經營方面 1、國務院各部委直屬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屬的副廳(局)級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請,均可賦予自營進出口權,不再考慮其出口供貨額。   其它的科研院所年銷售額300萬元以上,均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   高新技術企業年總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或經省科委認定的開發利用型高新技術企業,年總收入額在1000萬元以上,可申請自營進出口權。[(1997)外經貿政發第295號] 2、經有關部門批準,高新技術企業集團(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閩政(1992)59號] 3、高新技術成果經法定機構評估,并經省科委認定,可作為企業的注冊資本出資入股,其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最高可達35%。[閩科新(1998)1號] 五、人才方面 1、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業中的科技人員,港、澳、臺及外籍專家和公派、自費留學生、派外訪問學者到高新技術企業兼職或任職。允許高新技術企業采取多種方式吸引科技管理人員。高新技術企業按有關規定可以直接招聘大學酶比重、研究生和出國留學生。出國留學管理人員來閩高新技術企業服務,按省委省政府閩委(1992)20號,享受有關優惠政策。[閩政(199259號] 2、經當地人事部門審批引進的科技骨干、管理專家、其戶口、住房、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待遇、家屬子女隨遷等問題,按省委、省政府閩委(1992)19號文規定執行,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閩政(1992)59號] 3、在高新技術企業中工作、未在福建落戶的引進的科技日報骨干、管理專家和出國留學生,可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機關申報暫住人口,其子女入托、入學享受與當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閩政(1992)59號] 六、人員出國(境)審批方面 高技術企業商務、技術人員多次出國(境)審批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首次出國(赴港澳)的由省外事辦公室審批,在一年內屬同類任務再次出國(赴港澳)的由企業自行審批,有關部門根據有效的出國任務批件及企業批件辦理有關手續。高新技術企業可辦理1-3本多次往返港澳簽證。在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經省公安廳、省外事辦公室或地區行署、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佃理多次出入境稚。[閩政(1992)59號、閩政辦(1998)208號、閩政辦(1994)55號] 七、開發區方面 1、政府投資開發建設的國家級和經省政府認定的政府投資開發建設的省級開發區應設立管理委員會,作為本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受本級政府的委托,代表本級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重點是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 開發區管委會原則上按低于本本級政府半格配備干部,并按規定程序報批。[閩政(1997)46號] 2、開發區管委會受地市政府的委托,行使地市政府的部分經濟管理權限,涉及核發證照的,由地市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地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委托開發區管委會辦理;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開發區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地市相關職能部門、專業技術人員聯合審查。[閩政(1997)46號] 3、開發區管委會建立一級財政、一級金庫,實行獨立的預決算體制。開發區的財政收入,除上繳中央外,上繳地市縣和省財政的部分,以上一年為基數,超基數部分返還開發區,用于開發區建設。從1998年起,一定五年不變。[閩政(1997)46號] 4、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用地,由開發區建設發展總公司申報,由地市人民政府根據各開發區的總體用地規劃,參照外商投資土地成片開發的審批辦法一次性批給開發區建設發展總公司。區內的具體用地,由各開發區建設發展總公司統一安排,并依法辦理征用土地手續。 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廠房用地、工業性試驗基地、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核發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等,有關部門應給予優先支持辦理。[閩政(1992)59號] 八、中試基地方面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聯合對高新技術科研成果進行二次開發和中試,以盡快形成適合市場需要的商品。經省科委審批的高新技術中試基地建設,屬于國家科技攻關項目和高新技術攻關項目及中間試驗、工業試驗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由稅務部門對照有關規定從寬照顧。對其生產的中試新產品,經省科委、省稅務局認定,凡符合新產品條件的將給予新產品的有關優惠政策。[閩政(1992)59號] 九、創業服務中心方面 1、在孵化企業過程中承擔創業時期部分風險的創業服務中心經省科委認定,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相應政策。 開發區每年在稅收返還中,應將創業服務中心及其孵化企業上繳部分,返還創業服務中心,用于改善其孵化條件。創業服務中心減免稅收所得,應用于發問孵化條件。 各省市科委、各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在資金、政策、科技立項及場地、服務職能等方面,積極支持創業服務中心的工作。[國科發火字(1994)304號] 2、省科委高新技術處已于1998年底,參照其他省市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發展模式,并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起草了《福建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暫行)》(草案),希望通過該管理辦法的規范管理,促進我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的發展。 十、一些補充說明 1998年底到1999年上半年,由省科委高新技術處牽頭,我們先后起草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代擬稿)、《福建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暫行)》、《福建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辦法(暫行)》、《福建省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辦法(討論稿)》以及建立福建省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機制的有關材料,希望通過這些政策及管理辦法的出臺,規范有關管理并為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創造更為良好的外部環境,進一步促進我省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