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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本質及其特性  (一) 物權的本質  關于物權的本質,學術界爭論較大。德國學者中有人認為物權的本質在于對物的直接支配性,有人認為在于訴之保護的絕對性。德國著名的物權法學者威斯特曼(Westermann)認為,以上兩種學說無論個別或結合,均不足以說明物權的本質,于是他提出了權利歸屬的理論,認為物權的直接支配性及保護之絕對性,均源于物權的財貨歸屬(das Sachenrecht ist ein Recht der Gueterzuordnung)功能。這項見解已成為德國及奧地利民法學界的通說。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其具有排他的絕對保護性,這都體現了物權的本質,即法律將特定物歸屬于某個權利主體,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對此支配領域的侵害或干預。進一步而言,物權的財貨歸屬功能,使一個社會的物權制度與該社會的所有制密切相關,一個社會的物權制度可反映出該社會的所有制,這也與馬克思主義關于法律與所有制關系的科學發現相符。  所有制是指生產資料歸誰所有和生產資料在生產過程中如何被具體利用的經濟制度。這樣,所有制的內容就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產資料的歸屬關系;二是生產資料在具體生產過程中的實際利用關系。根據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法律屬于上層建筑,為了適應所有制所包括的兩方面內容,物權法就要對生產資料的歸屬和利用兩方面都進行調整。其中對于歸屬的調整,主要通過所有權來實現;對于利用的調整,則主要通過他物權來實現。  在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資料以公有制為主體,允許并保護多種經濟成分的存在和發展,國家行使全民所有財產的所有權,與法人、公民之間形成多種多樣的物權關系,不同所有制的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也存在著所有權、他物權關系。我國目前形成了以國家、集體、個人三類所有權為軀干和神經樞紐,以各種他物權為肌體的物權體系。其中,國家、集體所有權,國有企業的財產經營權等是主導性的物權,而個人物權則是動力性的物權。  所以,物權的本質是其財貨歸屬功能。就更高層次而言,物權是一定社會的財產所有和利用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  (二) 物權的特性  根據前述物權本質的權利歸屬理論,物權系將特定物歸屬于一定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所謂歸屬,是指一定權利主體對該特定物,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支配領域。在此支配領域內,首先,權利主體得直接支配該特定物;其次,任何人非經權利主體同意,不得侵入此領域或加以干涉。因此,基于前者,物權遂有直接支配性;基于后者,物權遂有保護之絕對性。此二者為物權之兩大特性,茲分述如下。  1。 物權的直接支配性  所謂物權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權人得依自己的意思,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之介入,對標的物就可以進行管領和處分,實現其權利的內容。物權的直接支配性具體表現在:  (1) 物權系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通過對物的直接支配來實現其利益,故與債權不同。債權系對人的請求權,是通過被請求人的給付來實現其權利內容。  (2) 物權系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故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有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不相容的物權同時存在。此即物權的排他效力。排他性就所有權來說,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所有權;就他物權來說,一物之上也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權。物權的排他性并不排除多人共享一物。一物之上所有權與他物權可以同時存在,或一物之上有互不影響的數個他物權同時存在。  (3) 物權系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其權利內容的實現,不需要物權設定人的介入,故物權不因物權設定人即所有人的變更而受影響。這與債權不同,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需要債務人的介入,即債務人允許債權人利用標的物,債權人才得利用。如果標的物的所有人變更,債權人要繼續利用標的物,就需征得新所有人的同意,即債權人的債權因標的物所有人的變動而受影響(買賣不破租賃除外)。  (4) 物權系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因此,物權人處分其物權時,不需義務人的介入或同意,故物權具有充分的讓與性。這與債權也不同。   2。 物權保護的絕對性  所謂物權保護的絕對性,指在物權人對其標的的支配范圍內,非經物權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無論何人若擅自侵入或干涉均屬違法,法律給予物權人以絕對的保護。物權保護的絕對性具體表現在:  (1) 物權是可要求世間所有人就其對標的物的支配狀態給予尊重的權利。物權是對世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約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一切人都成為義務人,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該直接支配狀態的義務。而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債權是對人權,或稱相對權。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一般不可直接向該第三人提出主張。  (2) 任何人侵害物權時,物權人對之可行使物上請求權或主張追及之效力,以回復物權應有的圓滿狀態。至于侵害者有無過錯均非所問。若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對侵害者還可請求損害賠償。而依債權的相對性,如債權被違法侵害,妨害債權的滿足時,一般只能對債務人請求履行或請求損害賠償,原則上不得向第三人直接請求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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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與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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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物權是對世權  這是物權在主體方面的特征。在物權關系中,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物權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權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都可以是義務人,都負有不得侵犯權利人就該物權內容范圍內的權利和不得干涉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義務。因此物權是對世權。  2、物權是支配權  這是物權在權利作用方面的特征。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所以物權為支配權。這種支配可以是對物的全面的、完整的支配,也可以是部分的、某方面的支配。物權既為支配權,物權人就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自主地實現權利內容,而無須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但物權人實現的權利的內容必須與物權內容一致或小于物權內容,比方說要實現完全物權則物權人享有的物權內容也必須為完全物權,否則即要受到不完全物權人的限制。例如:某人將房屋出售,支配的是房屋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是完全物權,如果該房屋已出租給他人使用,那么他享有的物權因喪失了用益物權而變成不完全物權,再出售房屋時,必將受到承租人對該房屋享有的不完全物權的制約。換言之,物權人對物進行出售處分時,必須對該物擁有完全物權才能排除他人對其行使處分權的干擾,否則必然受到他人對該物享有的不完全物權的約束。  物權是支配權,但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物權不僅僅局限于支配權,也包含了請求權(這與物權的特征和屬性是矛盾的)。例如:擔保物權是建立在主債權之上的,債權期至,主債務人未能如期履行給付義務時,根據物權及屬權的性質,擔保物歸何人所有的屬性已經發生改變,擔保物權人享有了對擔保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即擔保物權人獲得了擔保物的屬權,可要求排除擔保物原所有人(擔保合同義務人)對擔保物的妨害,或擔保合同義務人負有自行排除對擔保物的妨害的義務。但我國的相關法律并未賦予擔保物權人這樣的權利,也未規定擔保合同義務人應履行這樣的義務,擔保物權人依法僅享有請求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主債務人未履行的給付義務或請求擔保物所有人給付擔保物以為主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  3、物權是絕對權 這是物權在實現方式上的特征。從權利內容上說,物權人可向任何人主張權利,物權的義務人所負擔的僅是不妨礙物權人行使權利的消極義務,而不負擔積極義務;從權利實現方式上說,物權人實現其物權內容也不需要義務人的介入,物權對任何人都有排除妨礙、干涉的效力。這是物權的絕對性。  4、物權是以物為客體的權利  這是物權在客體上的特征。物權的客體為物,物權是物權人對物的支配權利,物權權利人能向物權消極義務人主張的是對物的支配權。從客體方面說,物權是對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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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本質的權利歸屬理論,物權系將特定物歸屬于一定權利主體的法律地位。所謂歸屬,是指一定權利主體對該特定物,在法律上享有一定支配領域。在此支配領域內,首先,權利主體得直接支配該特定物;其次,任何人非經權利主體同意,不得侵入此領域或加以干涉。因此,基于前者,物權遂有直接支配性;基于后者,物權遂有保護之絕對性。此二者為物權之兩大特性,茲分述如下。  1。 物權的直接支配性  所謂物權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權人得依自己的意思,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之介入,對標的物就可以進行管領和處分,實現其權利的內容。物權的直接支配性具體表現在:  (1) 物權系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通過對物的直接支配來實現其利益,故與債權不同。債權系對人的請求權,是通過被請求人的給付來實現其權利內容。  (2) 物權系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故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有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不相容的物權同時存在。此即物權的排他效力。排他性就所有權來說,一物之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所有權;就他物權來說,一物之上也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互不相容的他物權。物權的排他性并不排除多人共享一物。一物之上所有權與他物權可以同時存在,或一物之上有互不影響的數個他物權同時存在。  (3) 物權系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其權利內容的實現,不需要物權設定人的介入,故物權不因物權設定人即所有人的變更而受影響。這與債權不同,債權人權利的實現,需要債務人的介入,即債務人允許債權人利用標的物,債權人才得利用。如果標的物的所有人變更,債權人要繼續利用標的物,就需征得新所有人的同意,即債權人的債權因標的物所有人的變動而受影響(買賣不破租賃除外)。  (4) 物權系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因此,物權人處分其物權時,不需義務人的介入或同意,故物權具有充分的讓與性。這與債權也不同。   2。 物權保護的絕對性  所謂物權保護的絕對性,指在物權人對其標的的支配范圍內,非經物權人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無論何人若擅自侵入或干涉均屬違法,法律給予物權人以絕對的保護。物權保護的絕對性具體表現在:  (1) 物權是可要求世間所有人就其對標的物的支配狀態給予尊重的權利。物權是對世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約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一切人都成為義務人,任何人均負有不得侵害該直接支配狀態的義務。而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債權是對人權,或稱相對權。第三人侵害債權時,債權人一般不可直接向該第三人提出主張。  (2) 任何人侵害物權時,物權人對之可行使物上請求權或主張追及之效力,以回復物權應有的圓滿狀態。至于侵害者有無過錯均非所問。若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對侵害者還可請求損害賠償。而依債權的相對性,如債權被違法侵害,妨害債權的滿足時,一般只能對債務人請求履行或請求損害賠償,原則上不得向第三人直接請求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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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是一種重要的財產權,與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財產權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動產和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