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何社會保障部 《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1995年1月1日施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國務院令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04年1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這兩條對克扣和拖欠工資,處罰是不一樣的?那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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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中國的勞動法規對于勞動者來說是個美妙的陷阱。你提的問題,我認為上面的回答是說對了小部分。因為有兩個概念要弄明白才知道以上兩個發條是怎么回事。《違反行政處罰辦法》是針對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用人單位的違法、侵害行為,執法者是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通俗一點是主管社會勞動行為的行政部門,是屬于投訴之列。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針對用人單位同一違法行為,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一般是大隊中隊)舉報、立案進行處理的法律依據,執法者是勞動監察部門。可能很多人都沒搞懂,在我們通常所說的勞動局,里面有幾塊牌子對外,在法律意義上他們是相互獨立的、處理問題所依據的法律條文也各不相同。比如在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是行政處罰;勞動監察部門作出的是監督、監察立案結果;勞動仲裁作出的是裁決。這就是所謂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勞動監察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反正名堂多著呢,看起來,為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黨和國家幾乎是傾巢出動了,實際如何,如人飲水,冷暖就自知了。就是他們自己的有的人又弄不明白,更何況外面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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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部門規范,分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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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從新兼從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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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沖突

熱心網友

很明顯的問題,沒什么沖突呀!后者是前者的延伸!

熱心網友

沒有沖突啊!請大家注意理解: 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兩個意思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也可以不責令支付,后者是一定要責令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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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涉及到一個時效問題,也就是所說的時間問題,指的是發生如“克扣”等事件事實是在什么時候,如果是在2004年12月1日以前,而在2004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請求的,依照原辦法處理或依照新條例處理時,哪個對勞動者有利就適用哪一個;而發生在2004年12月1日以后的只能適用新條例。因此它們之間不發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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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法律或行政法規之間有沖突,基本原則是“上位法大于下位法”、新的效力大于舊的效力。所以國務院條例效力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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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過我國公安機關以前的《治安管理辦法》已改為現在的《治安管理條例》了嗎?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辦法的效力沒有條例的強,新法優于舊法,如有沖突,以新法為準。

熱心網友

不沖突,后者是國務院的規章,而前者是勞動部條例,另外后者是2004年頒布,前者是1995年,部門規章低于國務院,新法的效力高于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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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

熱心網友

內容上看國務院令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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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次法優于低層次法,特別法優于基本法,新法優于舊法沒有疑問

熱心網友

大家說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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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條例效力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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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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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沖突只是新舊交替而已且后者層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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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高層次法優于低層次法,特別法優于基本法,新法優于舊法 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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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的理解,是高層次法優于低層次法,特別法優于基本法,新法優于舊法。按第一條和第三條去理解,很顯然應以國務院令《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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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以“國務院令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04年12月1日施行”為標準,因為時間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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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法律或行政法規之間有沖突,基本原則是“上位法大于下位法”、新的效力大于舊的效力。國務院的規定其效力當然比國務院所轄的部門制度的規定效力大,明白了嗎?

熱心網友

按后者來,因為后者的效力高,后者是國務院的規章,而前者是勞動部條例,另外后者是2004年頒布,前者是1995年,新法的效力高于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