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內河水上運輸管理的執法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船舶從事營運性運輸應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但我們這就很多船未辦,特別是從是短途運輸的沙船,幾乎都沒辦.近階段我們搞整治,因為無證的船太多了,多了,也就成了真理,搞整治好像還沒理了.在整治中,我們攔船進行檢查,無證的攝個相做個筆錄,發個<<交通違法行為事先告知書>>就放他走.處領導準備從中選幾條進行處罰.請問這樣做可以嗎?

熱心網友

做為執法人員,必須重視實體也要重視程序。程序違法了,也是行政違法的一種表現?! ∪绻幜P的依據正確,處罰的程序也合法,你們這樣做是對的。因為法就是約束人的嗎。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如果有法律依據而不去執行,這樣的法就只能作為擺設了。中國不希望這樣的法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