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地人,2000嫁給了一個成都人,以前一直辦有暫住證,今年,我老公評上了中級工程師,按單位政策,我的戶口可以牽過來,而我一直沒遷,這個月暫住證到期,派出所要求我繼續辦,他們說戶口不在這里還是要辦,暫住證費用倒不多,我還是想請教一下各位我應不應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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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上班的話可以不辦,參考以下條例“探親”,要申報登記但不申領暫住證,大不了說你每月回老家一趟。附: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了《暫住證申領辦法》,同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5號發布實施。按照該辦法,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除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出差等人員外,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暫住期滿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或換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