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方)的主要目的是離婚, 被告的主要目的是敲詐財產.考慮到被告存在暴力和報復傾向, 同時在外面又極愛面子,看起來文質彬彬. 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提及被告賭博/家庭暴力等惡習(原告不需要賠償,僅希望離婚), 當起訴書送達被告時, 有可能引起他的暴怒, 反而不愿意離婚,拖死原告(原告的收入高得多),而且會實施報復.另一方面, 如果原告在起訴書中僅注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 分居一年多, 又有可能使法院認為證據不足, 不予判決離婚.請問: 1. 這種情況如何在起訴書中既能達到離婚的目的,又不刺激被告?2. 是否可以在起訴書中較為委婉, 但另附一份當事人陳述說明暴力等問題供法官判決時參考?3. 當事人陳述在審理時也要送達被告嗎?敬請各位專家律師指教. 非常感謝!

熱心網友

很難有兩全的事情,既然男方極愛面子,那么女方主動提出離婚可能已經將他激怒了.既然選擇起訴,就要達到離婚的目的,如果男方的確存在賭博和家庭暴力的行為,那么在起訴狀中陳述也沒什么大不了的.或者在起訴狀中不提及這些,在開庭時進行陳述.當事人陳述指的是在法庭上的陳述而不是庭外的陳述,庭外的陳述是不能作為法官判決的依據的

熱心網友

1、如果訴狀中提及被告有家庭暴力和賭博惡習,就必須附有相應證據,如報案證明、門診診斷證明、公安機關處理證明等,證人證言也可以,但證明效力要差一些。2、這些證據依法要提供復印件給被告,在庭審過程中要經過質證,不可能不讓被告知道。3、當事人陳述是在法庭上,被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肯定會知道的。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的一項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2年的”。也要提供證據或者對方認可。不提供上述證據對方不同意離婚一般第一次起訴不會判決離婚。只好6個月后再起訴離婚。

熱心網友

1、如果訴狀中提及被告有家庭暴力和賭博惡習,就必須附有相應證據,如報案證明、門診診斷證明、公安機關處理證明等,證人證言也可以,但證明效力要差一些。 2、這些證據依法要提供復印件給被告,在庭審過程中要經過質證,不可能不讓被告知道。 3、當事人陳述是在法庭上,被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肯定會知道的。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的一項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2年的”。也要提供證據或者對方認可。 不提供上述證據對方不同意離婚一般第一次起訴不會判決離婚。只好6個月后再起訴離婚。

熱心網友

1\2,起訴書簡寫,3,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