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國法律對收養人應具備什么樣的條件?
熱心網友
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這里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里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是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熱心網友
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1)收養人須無子女。收養的意義之一是為滿足無子女夫妻撫養子女的心愿,并且應當符合我國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要求。夫妻婚后如果有子女的,原則上不允許再行收養。(2)收養人須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經濟能力和教育能力,以便為被收養人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3)收養人須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養子女的前提條件。(4)收養人須年滿三十周歲。這是對收養人年齡上的最低要求,也是由收養的性質決定的。(5)為貫徹實行計劃生育原則,收養人原則上只能收養1名子女。(6)收養人有配偶者須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有配偶者須雙方共同收養才有利于建立和睦的家庭關系,保障養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因此,我國收養法確立了夫妻共同收養原則。(7)收養人無配偶者的限制條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基于倫理道德上的考慮,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著40周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