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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有效證據的認定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逼渲械谒目钪械囊暵牪牧习ㄊ謾C短信,為穩妥起見,建議在訴訟前請求公證處做證據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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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我國法院審判已有先例.前段時間有一個借款糾紛的案件法院判決就采信了原告出示的短信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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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屬于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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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可以做證據,前提是你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被告)就是手機號碼的擁有者(機主),其次如果能夠提供對方的動機、目的就更好,還有最好及時處理類似問題,比如一經發現及時報警,讓警方介入(因為有很多對于個人來說是保密的、無法查到的證據對于警察來說就是公開的、可查取的證據)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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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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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認定為證據,但是說服力不強,除非你可以通過公安系統來證明你曾糟到這些短信的搔擾,經過公安又需要做筆錄更加強了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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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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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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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于直接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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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你能證明該短信和被告有直接聯系即可被法庭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