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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1:電信卡的性質是什么?爭議焦點:社會上有幾種提法——是有價證券。認為電信卡以貨幣標示,在市上流通廣泛,其屬性應與郵票等有價證券相同。二是預付費憑證。認為電信卡是預付費業務,用戶購買電信卡預付了電話費,卡內余額屬用戶所有,電信卡應屬預付費憑證。三是消費憑證。認為電信卡是電信產品,不是預付費業務。電信卡銷售后商品交易已完成,發行收入已列入企業收入并依法繳納稅款。用戶享有的是商品使用權,電信卡是實現電信消費的權利憑證,而不是物權憑證。專家意見:電信卡的法律屬性是通過格式條款形式確立用戶在支付一定款額后在約定時間段內擁有相應的電話資源使用權,電信企業必須在相應時間段內為用戶提供電信服務并獲得對等的服務費用的雙務合同。因此電信卡是一種電信消費的有效資金憑證,簡稱消費憑證。從電信卡的法律特征看,它不能直接自動直接即時消費,而必須按一定的技術程序,將卡內資金打入電信公司為顧客預設的資金賬戶內,才能預約消費,仍屬于先消費、后付款的消費行為。為什么用戶通常容易將電信卡視為預付款憑證或有價證券?一是因為我國電信卡采用貨幣標示,而國外電信卡通常采用時長標示,不致產生歧義;二是我國電信卡名稱往往使用“預付卡”、“儲值卡”等,造成用戶誤解;三是電信企業在宣傳卡類業務時強調流通功能、收藏功能等,也易助長社會錯覺。有的專家認為,目前電信卡的功能已不斷擴展,因此應將電信卡按其功能分類,專用電信卡屬于消費憑證,而由電信企業發行的通用付費卡則已與電信卡的原有屬性有所不同,應予區別,但仍不能視為有價證券或預付款憑證。爭議2:電信卡應否設定有效時限?爭議焦點:社會上對此有四種意見。1。 認為電信卡不應設置有效期限。2。 認為電信卡是電信企業和用戶間的格式合同,有效期是服務合同的履行期,因此電信卡上必須注明生效期和失效期。3。 認為電信卡是一種智能卡,它占用大量號碼資源,數據庫儲存量不可能讓用戶一直占用,因此設定有效期是必不可少的。4。 認為電信卡應當設置有效期限,但期限設置應當合理。目前主要問題是有效期過短,或面額過大,致使有些用戶在有效期內未能用完,應當予以改進。專家意見:電信卡是電信企業與用戶間的一種服務合同,因此應當設立履行合同的有效期。設定電信卡的有效期,并在卡上明示告知,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電信卡與市上通行的其他卡類憑證不同,它占用國家碼號資源,并具有全程全網、聯合運作的特點。國家碼號資源和網絡系統容量是有限的,應防止碼號虛置,造成資源浪費。如果廢除有效期,將會造成國家資源浪費,還可能因數據庫被長期占用而影響全網通信;此外也會造成因維持大量逾期電信卡而增加的成本轉嫁到其他用戶身上;還會導致電信企業因數據庫被占用而被迫減少服務方式。為減少用戶在有效期內未能用完卡內金額的狀況,電信企業應當按不同用戶需求,發行不同面額和不同有效期的電信卡,改正目前有些電信卡的有效期過短或面額過大的缺點;有效期應在卡上明示告知,并向用戶宣傳有關注意事項;對某些特殊群體可在碼號資源可能情況下,提供一種不過期的電信卡,以解決特殊困難。爭議3:電信卡內余額屬誰所有?爭議焦點:社會上有3種意見——1。 認為電信卡內余額在有效期內屬用戶所有。由于用戶原因而逾期未使用部分應視為用戶自動放棄;2。 認為盡管用戶在有效期間未用完卡內余額,但逾期后的所有權仍屬用戶;3。 認為電信卡一經銷售,已屬電信企業收入,用戶只有使用權而不再擁有所有權。專家意見:電信卡持有者擁有在約定時間享用電信服務的權利,同時這種消費方式又具有先消費、后付款(消費一次、計費扣除一次)的特征,因此電信卡的余額在有效時間內用戶享有完全的充分的自主使用權。超過了有效期限后,按照合同約定,電信卡持有者不再享有使用權,卡內余額已不再屬于用戶所有,但也不能因此認為屬于電信企業所有。解決的途徑應當是,電信企業應盡量采取各種措施,使用戶減少因余額逾期而遭受的損失。不論采取何種措施,最后還是會有一些卡內余額由于用戶方面的原因而沉淀下來。對于這部分沉淀的余額,專家建議應由電信企業在扣除成本和稅款后定期集中上交,移作電信普遍服務基金,或上交國家另行處理。爭議4:電信卡逾期后可否退款、退卡?爭議焦點:京、津、滬、渝四市消協認為,電信卡內余額處理,應接受消費者退款、退卡的要求。在有效期內消費者要求退款、退卡的,由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可交納相應違約金進行退卡。有效期過后,可按公平原則,在扣除電信企業相應經營成本后辦理退卡。消協并認為,關于電信卡打折銷售造成退卡的困難,屬于電信企業自身的經營行為,不能將損失風險轉嫁給消費者。電信企業如不能舉證消費者買了打折卡,應承擔舉證不能責任。專家意見:首先應分清責任。由于電信企業的原因致使用戶未能在有效期內正常使用的,應由電信企業按卡內余額受理退款;不屬于電信企業的原因的,不應受理退款。退款、退卡辦法與商業規則不合,電信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其他方式給消費者以相應補償。根據目前技術條件,建立退卡機制在事實上也難以實施。1。 需解決電信卡真偽識別驗證問題。一旦實行退卡,社會上偽卡泛濫勢難制止,造成卡市紊亂,影響社會安定。2。 電信卡一經刮開,用戶已獲知密碼,由于通信全程全網特性,無法防止非法盜打,將會造成擾亂通信的嚴重后果。3。 各電信企業已先后在海內外上市,實行退款、退卡將對財務處理帶來較大困難。4。 電信卡現行委托代理商打折銷售方式,確對退款、退卡造成實際困難不好解決,用戶一般也拿不出發票憑證。5。 即使上列難題能夠解決,建立退卡機制的成本將十分巨大,最后仍將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對電信發展和消費者均不利。爭議5:電信卡余額處理在保護消費者和電信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時孰應優先?爭議焦點:消協和部分社會輿論認為,消費者與企業之間,消費者一般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保護企業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時,應當實行消費者利益優先的原則。當企業利益和消費者利益產生矛盾時,應當首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而法律工作者認為在法律上保護兩者的權利并無先后之分。專家意見:電信用戶購買電信卡后與電信企業形成的法律關系,屬于民事合同關系,應當體現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格式合同本身,如果不顯失公平,已經體現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存在孰者優先的問題。但由于信息不對稱,供求不完全平衡,經濟的強弱地位不對等,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權益容易受到損害,因此需對現有格式合同予以清理,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使用戶和電信企業間的權利、義務對等,使雙方處于比較和諧的法律關系之中。爭議6:怎樣看待“霸王條款”現象?爭議焦點:報上公布消費者評選的十大“霸王條款”,電信卡余額作廢列為榜首。業內外對此爭議紛紜。市話收取基本月租費、移動電話雙向收費等也都視為霸王條款而受到批評。專家意見:所謂“霸王條款”,是指排除他人權利,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它確實存在于我國一些行業包括電信業中間,在壟斷性企業中,“霸王條款”現象尤其突出。但不能因此認為,凡是壟斷性行業制訂的格式合同都是“霸王條款”。對于格式合同的評判標準只有一個,看條款履行后雙方權利是否平衡或相對平衡。關于電信企業格式合同中存在的問題,要作具體分析。在批評和揭發電信企業“霸王條款”的同時,也要向消費者宣傳理性消費、理性維權,不能損害其他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爭議7:對逾期電信卡采取激活、轉存等辦法,企業可否收取費用?爭議焦點:上海市移動通信公司在全國率先推行用戶交付5元手續費將逾期電信卡激活繼續使用的辦法,受到用戶好評,但也有用戶撰文批評移動公司此舉是繼續利用壟斷特權損害用戶利益,認為收取5元手續費沒有成本依據,并認為激活不應限定次數。上海市消保委還為此事發了簡報。有些用戶提出,移動公司經營情況好,可以不收費用。專家意見:上海移動通信公司在全國率先推出逾期卡激活辦法,體現了改革精神,方向正確,應予肯定。自實行以來,公司未收到用戶任何投訴。對逾期卡采取轉存、充值、激活等各種處理措施,企業可以適當收取手續費或違約金。至于具體數額多少,以及對于特殊群體是否采取特別照顧等等,可由企業自定。應當肯定企業擁有收費權利,至于企業是否充分行使、部分行使還是全部放棄,也應由企業自行選擇,既不宜以行政命令強制執行,也不宜借助輿論壓力強使企業屈從。新聞專家在會上提出,電信企業應加強宣傳解釋工作,與用戶溝通。現在的情況是媒體反映的都是消費者的想法,很少有電信企業的宣傳和解釋。電信企業花了很多廣告費,但在這方面下的工夫很少。爭議8:電信卡余額處理應否制訂統一的規定?爭議焦點:各大電信運營商紛紛推出電信卡余額處理措施,在得到社會各界好評的同時,也有用戶提出,各家辦法不一,用戶難以掌握,無所適從,建議最好由信息產業部作出統一規定。政府和企業則反映各企業、各地區的具體情況不一,不宜統一規定。專家意見:專家們在各電信企業已推出的整改措施的基礎上,提出以下一些建議。1。 企業在電信卡余額處理上,可設定預告期、過渡期、保留期、銷號。2。 余額處理應考慮到不同用戶的需求,采取轉存、贈送話費、激活等多種辦法,使用戶有自主選擇的余地。3。 改變計價方式,將目前單一計收通話費的方式分成通話費和待機費,待機一定時間后可按待機費標準扣除卡內余額,可不會引起用戶資金被企業侵吞的感覺。4。 在今后新發行電信卡時,可考慮改用通信計量單元標示。5。 照顧老年人和其他弱勢群體的利益,在余額處理上提供特殊服務,對以前發行的電信卡可作一次性處理。6。 鼓勵電信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業務創新,突破現有電信卡的限制條件,學習其他行業的成功經驗,為廣大用戶提供更為方便、先進的通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