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應付工資科目分三個明細--工資,津貼,資金。每月發生一個數,結轉一個數就是說借貸方各一個數。本來按前任會計做法,每月結帳在發生數下劃通欄線寫“累計”數。現在上面領導檢查后說這樣不行,要先寫“本月合計”數再寫“累計”數(那不是很多紅線了?)我覺得這樣做是不是有點多余,合計合計,兩數以上相加才是合而為計么,只借貸方各一個數,合什么計呢?不知書上是咋寫的懶得翻書,就算是書上有這規定也不用這么死板吧?不知大家是怎么做的呢?還有關于進貨退回,如果發票已抵扣稅并已付款,一般做法是去稅務局開出證明后寄回給銷貨方開紅字發票,另一種是我方按原價開增值稅票給銷貨方,即等于把貨銷回給銷貨方。大家認為哪種方法好一點呢?還有也可以讓銷方下次開發票時把金額開小(退回貨物的金額不太大的情況下)不過這種方法好像不太好?還有其他方法嗎?如果發票并末抵扣稅,而又要扣部分款項(比如發票與貨數量不相符),有時做法是不退還發票而直接扣除了款項,然后把這部分稅款轉出,大家也是這樣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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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合計是本月發生額的合計計數,本年累計是從本年1月至本月發生額的累計數。這樣賬目看起來很清楚。只有累計就無法看各月的發生額。(不要說自己算去,那還要會計干嘛)關于退票,如果已經作賬抵扣了,我認為一定要去稅務局開證明然后要求銷貨方開紅字發票。你說的第二種方法我認為不可取,雖然一進一出可以相抵,但這會被認為雙方勾結舞弊做虛假交易。有些公司就是相互用這種方法調節月度或年度收入、利潤的,這是不允許的。
熱心網友
同意RIUKO、民生的回答;對于水云間的“銷方開紅字的普通發票,這樣就不需去稅局開證明”。這樣是不妥,因為這樣會造成購貨方多抵稅,同時前一張增值稅發票有虛開的嫌疑(無真實的貨物流轉——因為貨物已退); 其實像你的合計對工資來說確實不是很必要(因為每月只一個發生額),但累計還是必要的,但對發生額多的每月搞個合計和累計是必要也很方便的,你說呢?如果你覺得麻煩完全可以買個小型的財務軟件,現在不用財務軟件的公司(稍微大點的)很少了,很多東西都不要手工匯總的,自動合計匯總很方便。
熱心網友
一、會計核算應當遵循日清月結年計這樣一個原則。在帳面上,本月合計數是將本月若干筆發生數進行相加后的統計結果。當本月經濟業務發生的筆數等于1時,本月的合計數就等于該筆發生數。雖然在數字反映上是相同的,但在帳面處理上,發生數與合計數是不同的概念,在發生數與合計數相同的情況下,也必須通過填寫“本月合計”來反映“月結”的結果。而“本月累計”則是本年1月至某月通過“本月合計”逐月相加的統計結果,這樣逐月累加到12月就是全年的合計數字(當然也還可以按季度進行累計)。 二、關于進貨退回的問題,我的主張是通過開具紅字發票的辦法進行帳務處理。這樣做比較科學合理,也比較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因為會計核算是要真實地反映經濟業務發生的來龍去脈,而通過填開紅字發票進行帳務處理能夠完整地反映這類經濟業務發生的來龍去脈。問者所列舉的其他方法不符合這樣的總體原則,故不宜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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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給你做個示范吧! 日期 摘要 借 貸 余上年結轉 650001。20 發本月工資 500 6000…… …… … 。。。…… …… … …本月合計 500 此處是你的印章02。20 發本月工資 500 5500 …… … 。。。…… …… … …本月合計 500 此處是你的印章累 計 1000 此處是你的印章03。20 發本月工資 500 5000 …… … 。。。…… …… … …本月合計 500 此處是你的印章本季合計 1500 此處是你的印章…………。 500本月合計 500 此處是你的印章本年合計 6000 此處是你的印章結轉下年 500 此處是你的印章注本月合計的上下是單紅線,累計下面也是單紅線,季度和年度的下面是雙紅線,為了區分與月份合計的顯著性,累計\季度合計\年度合計數用紅筆寫,這樣年末合計只打4個合計數就可以了,這樣快呀。并且一目了然。新帳開始 日期 摘要 借 貸 余 上年結轉 500。
熱心網友
我也很想知道,哪位朋友能幫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