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終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應辦理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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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終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進行財產清算的15日內或法院裁定準予企業破產生效之日起15日內,持以下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物資的銷案手續。 1.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2.進口征免稅物資清單; 3.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登記手冊》; 4.《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報關員證》。   根據規定,海關在辦結企業減免稅進口物資的銷案手續前,應當對有關進口物資予以封存并按以下情況處理: 1.對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出具《解除海關監管證明》; 2.對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進口貨物,按以下規定處理。 (1)留給中方繼續使用或轉讓、出售給國內單位的,海關按其使用年限折舊補稅;如轉讓給國內其他可享受同等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 經審批機關批準并辦結海關結轉手續后,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 (2)經海關核準,允許合營外方將原免稅進口貨物退運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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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終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進行財產清算的15日內或法院裁定準予企業破產生效之日起15日內,持以下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物資的銷案手續。 1.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2.進口征免稅物資清單; 3.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登記手冊》; 4.《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報關員證》。   根據規定,海關在辦結企業減免稅進口物資的銷案手續前,應當對有關進口物資予以封存并按以下情況處理: 1.對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出具《解除海關監管證明》; 2.對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進口貨物,按以下規定處理。 (1)留給中方繼續使用或轉讓、出售給國內單位的,海關按其使用年限折舊補稅;如轉讓給國內其他可享受同等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 經審批機關批準并辦結海關結轉手續后,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 (2)經海關核準,允許合營外方將原免稅進口貨物退運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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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終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進行財產清算的15日內或法院裁定準予企業破產生效之日起15日內,持以下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物資的銷案手續。 1.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2.進口征免稅物資清單; 3.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登記手冊》; 4.《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報關員證》。   根據規定,海關在辦結企業減免稅進口物資的銷案手續前,應當對有關進口物資予以封存并按以下情況處理: 1.對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出具《解除海關監管證明》; 2.對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進口貨物,按以下規定處理。 (1)留給中方繼續使用或轉讓、出售給國內單位的,海關按其使用年限折舊補稅;如轉讓給國內其他可享受同等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 經審批機關批準并辦結海關結轉手續后,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 (2)經海關核準,允許合營外方將原免稅進口貨物退運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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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終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進行財產清算的15日內或法院裁定準予企業破產生效之日起15日內,持以下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物資的銷案手續。 1.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2.進口征免稅物資清單; 3.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登記手冊》; 4.《報關注冊登記證明書》、《報關員證》。   根據規定,海關在辦結企業減免稅進口物資的銷案手續前,應當對有關進口物資予以封存并按以下情況處理: 1.對超過海關監管年限的,出具《解除海關監管證明》; 2.對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進口貨物,按以下規定處理。 (1)留給中方繼續使用或轉讓、出售給國內單位的,海關按其使用年限折舊補稅;如轉讓給國內其他可享受同等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 經審批機關批準并辦結海關結轉手續后,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 (2)經海關核準,允許合營外方將原免稅進口貨物退運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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