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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廣東省、廣州市臨時工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 ,制定本規定。 管理范圍 第一條 各用工部門要嚴格按照“先審批,后用工”的原則使用臨時工。臨時工分技術工、普工、保安 和特殊工種4類 第二條 人事處為學院臨時工統一管理部門。凡需招用臨時工的用工部門,應在年初提出年度用工計劃 ,經人事處審核后,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招工原則 第三條 招工采取回避政策,教職工親屬及家屬原則上不安排在該教職工所在的同一部門。 第四條 招用臨時工務必“三證”齊全,擇優招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遵紀守法、遵守 學院的規章制度、適合工作崗位的臨時工。 第五條 考慮用工崗位的特殊性,優先招用退休人員和男性。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招用: 1、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無計劃生育證明; 2、年齡未滿18周歲或女性超過60周歲、男性超過65周歲者; 3、身體有疾病,體檢不合格者; 4、曾在校內或在其他單位因違紀而被辭退者; 5、技術崗位無職業技術資格證書者; 6、有違法記錄者。 招工程序 第七條 學院批準用工計劃后,原則上由人事處向社會發布信息進行招聘。各部門也可以向人事處推薦 第八條 擬招用人員由用工部門填寫《廣東財經職業學院臨時工審批表》,并附擬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復 印件和學歷證書復印件,經人事處審核后,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 經審批同意招用的臨時工,到人事處領取招工表格、資料,填寫《廣東財經職業學院臨時工基 本情況登記表》、《計劃生育育齡人員管理卡》、《廣東財經職業學院臨時工擔保書》,并攜帶以下 材料到人事處辦理用工手續: (一)廣州市戶口: 1、《勞動手冊》(首次簽訂另加《失業證》) 2、計劃生育證明 3、身份證原件 4、學歷證書原件 5、從事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須持有效的職業技術資格證書 (二) 非廣州市戶口: 1、外來工戶籍所在地勞動部門簽發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2、計劃生育證明 3、身份證原件 4、學歷證書原件 5、從事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種,須持有效的職業技術資格證書 勞動合同 第十條 根據省、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后,人事處必須依法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 。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人事處可與其簽訂工作協議。 第十一條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1年。勞動合同雙方約定1個月的崗位培訓期(免收培訓費 )和1個月的試用期,崗位培訓期和試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內。崗位培訓期和試用期經考核不合格者, 將自動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后,確因工作需要續簽合同,應于合同期滿前15日到人事處辦理續簽 手續,重審就業登記卡和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在招工后1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一式3份,由臨時工簽名,人事處審核并蓋章,勞 動行政部門鑒證后生效。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鑒證后,由人事處和臨時工各持一份,人事處留存一份作為建立臨時工檔案的依據 第十四條 解除勞動關系或合同期滿不續簽,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未能及時書面通知的,按省勞 動合同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院可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賠償金: 1、不按時上下班,1個月內遲到或早退累計3次者; 2、1個月內上班時間擅離工作崗位累計2次者; 3、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1次者; 4、不服從崗位調整和工作安排的; 5、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的; 6、有打架斗毆、酗酒等不文明、不道德行為的; 7、拉幫結派、鬧不團結的; 8、與學院在校學生談戀愛的; 9、考核不合格的; 10、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的。 工資待遇 第十六條 臨時工工資實行日計月發,不工作不發的支付原則。 第十七條 臨時工工資支付全部由財務處統一管理,每月由財務處委托銀行代發。各用工部門應及時將 臨工的月出勤記錄上交人事處,由人事處做好工資報表后通知財務處核發。 第十八條 臨時工工資由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另視學院的經濟效益狀況,適當給予效益獎 金。 第十九條 臨時工上班每遲到1次,扣發當月獎金或崗位津貼50元;1個月遲到累計3次的,按本規定的 第十五條執行。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學院和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在合同期內,雙方應按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和法規,由單 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社會保險基金。單位繳納部分由學院支付,個人負擔部分在臨時工月工資中扣繳。 第二十一條 男性滿55周歲、女性滿50周歲者,依照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不參加社會保險。企業的下崗 職工,與原單位仍保持勞動保險關系的,不在學院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 學院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后,符合投保條件的由人事處統一向社保機構辦理投保手續; 中途解除勞動關系或合同期滿不續簽的,應在停保前1個月的20日前填寫《停保申報表》,及時做好停 保申報。 第二十三條 臨時工的醫療費采取定額包干給個人使用的方式,每月隨工資發放,用于防病治病或非因 工受傷治療。醫療費發放標準為每月20元,學院不再承擔臨時工的醫療費用。臨時工因工受傷的,按 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用工部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依法安排臨工休假,如崗位需要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輪休 ,補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資;無法安排補休的,按規定支付加班費,但1個月不得超過4天。用工部門 原則上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臨時工不享受學院的寒暑假期。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用工部門和人事處每年組織對臨時工進行考核,根據其崗位職責、工作表現、勞動態度、 思想品德、技術水平等進行全面綜合素質測評、考核。考核參照學院在職職工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結果分為四檔: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學院終止其勞動關系。考核優秀者由學 院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六條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如出現違反國家政策法令、違反校規校紀、違反勞動紀律、違反計劃 生育條例或造成責任事故和經濟損失的,除解除勞動合同外,按情節輕重依國家法律及治安條例予以 處罰、并賠償經濟損失。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用工部門和人事處應加強對臨時工的教育與管理。人事處指定具體人員負責臨時工的管理 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學院的有關規定,管好用好臨時工;建立健全臨時工的管理制度和檔案資料 管理工作;妥善保管臨時工的《就業證》(就業卡)、《勞動手冊》、《計劃生育證明》、社會保險 手冊等,在臨時工離開單位時退還本人。 第二十八條 臨時工與學院發生勞動爭議時,參照《廣東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堅持“先協 商后仲裁”的原則,由人事處負責組織調解,妥善處理糾紛,化解矛盾。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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