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有限責任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召開股東會,選舉公司的監事。下列人員中可以擔任公司監事的是:A、在某國家機關任處長的王某B、曾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03年4月10日刑滿釋放的李某C、該公司工會主席張某D、曾擔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于2002年9月被宣告破產,對公司負有責任的趙某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10萬元設立“科星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乙各出資3萬元,丙出資4萬元。公司成立后召開了第一次股東會。有關這次股東會的情況,符合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是:A、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B、會議決定公司不設董事會,由甲擔任執行董事C、會議決定公司設監事一名,由丙擔任,任期6年D、會議決定投資7萬元與他人共同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
熱心網友
C、B
熱心網友
1\C2\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