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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劃撥土地、歷史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驗收的單位和個人的不能進入市場的房地產,應補交市場地價。在該規定實施之日(即2001年7月6日)起一年內補交的,按下列辦法辦理:(一)補交地價的標準:1.市、區國有企業按市場地價的20%補交地價。工業用途免予補交。2.市、區國有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按市場地價的25%補交地價。工業用途免予補交。(二)自辦理手續之日起按相應房地產用途,重新開始計算土地使用年期。(三)原安居房進入市場補交地價的標準,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四)上述房地產補交地價后,發(換)紅皮房地產證,可以進入市場。(五)上述規定不適用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且未交清市場地價或協議地價的土地使用權受讓單位。(六)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未按上述標準補交地價的,一律按現行市場地價標準足額補交,但原福利、微利商品房除外。(七)對歷史遺留違法私房和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筑的處理有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