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1月31號到期,如果不想繼續做了,而用人單位在1月31號前又沒有跟我說是否續約,我到期后直接走人行嗎?如果我想繼續做,而用人單位在1月31號沒有跟我簽合同,到2月1號我還繼續上班,那么在2月1號以后幾天或當天用人單位才說不想讓我做了,那么是不是賠償我的損失?用人單位是不是應該提前跟我續約或解約?應當提前幾天?謝謝。
熱心網友
這是一個勞務合同合同到期如果沒有續約你可以直接走人但是你們沒有續約你也可以留下來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約然而他卻應給你補償因為你們已經成立事實合同但是你如果真想留下你應該續約續約時間在你們約定的合理時間內都可以這由你們協商解決.
熱心網友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1.公司(員工)若想解決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通知任一方。 2.要是解決勞動合同是由公司提出的,則公司應該提前30天并給予給相應的補償金 3.由個人提出的,公司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熱心網友
應在合同到期前與人事主管商量是否續約即使離開也應像個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