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審法院在審查一起上訴案時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只是量刑畸輕,那么:A.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B.應減輕被告人的刑罰 C.最好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D.應追究一審法院的責任,答案是A,為什么?

熱心網友

肯定是A啊, 190條指的是一審判決準確合理的情況下不得加重刑罰,但一審有錯誤的情況下肯定要做出正確的判決。所以選A。

熱心網友

因為不是該法條中所稱“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而且檢察院上訴的案件。

熱心網友

如果是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是法律中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原則,但是如果是法院抗訴,或是被害人不服請求檢察院抗訴,引起的二審,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法,題意有些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