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心網友
新《公司法》降低了注冊資本,并允許設立一人公司,其立法目的是,放低設立公司的門檻,鼓勵成千上萬的投資者拿出閑置多年的資本進行投資創業。這樣作表面看可能會危害到債權人的利益,但這樣反而會強化了公司的資本和資產信用,最終造福廣大債權人。 要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并不一定就能夠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何如回避這種商業風儉,不能僅僅靠承擔連帶責任,還要其他的.如只強調連帶責任,反而不利于經濟的發展!
熱心網友
債權人可以不和這樣的公司交易
熱心網友
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無法有效監管 現行公司法禁止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沒有得到有效的實施,實踐中通過以夫妻、兄弟、父子等名義合辦公司,或者引入掛名股東成立公司的情況很多,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大量存在,監管部門對這些公司無法進行有效監管,一旦發生股權糾紛,公司登記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定股權也比較困難。相反引了許多社會性問題,據報道有家庭爭股權而兒子殺死父親。同時也有樓上的朋友所講的觀點。讓資金資本化,有利于經濟發展。相應的矛盾是會有的,但我國正強化相關配套法律建設,是不會出現什么大的社會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