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縣級行政單位當臨時工已15年了(1991--2005),最初,我的工資只有120多元,到2001年才漲到200多元,2002年,單位對我實行計件制,工資漲了不少,有七、八百元。2005年11月,單位不知出于什么目的,要將我1991--2002年那幾年的工齡做一個了斷,一次性補給我12個月的工資。請問,單位一直沒給我買任何保險,我從一個農民工買戶口來到城里,今后我的生活將怎么辦。有沒有好心人為我出出主意,謝謝!
熱心網友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用工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實行全員合同制后,臨時工這種形式的用工已不復存在,無論你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15年的連續工作,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因此,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單位應為你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單位“要將你1991--2002年那幾年的工齡做一個了斷,一次性補給12個月的工資?!钡哪康?,如果是要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就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因此,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1、撤銷錯誤決定,回復勞動關系;2、補繳工作期間的所有社會保險金。
熱心網友
可以利用法理武器。根據《勞動保障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在職員工上養老保險。
熱心網友
去勞動局告這個單位。他們這樣做是違反用工制度的。
熱心網友
這樣的做法不對的。
熱心網友
可以找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因為你的用人單位違反了用人保障的規定。
熱心網友
可找當地勞動部門仲裁.
熱心網友
揍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