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工廠的職工,在幾年以前,因廠方造了幾間商店,本人就租賃了一間,這期間,廠里的工資沒拿,但本人戶口還是廠里的工作人員.大?9?年,廠方領導就找我談話,說;廠里每年有一批下崗人員名額,你考慮一下,你要么下崗,要么上班,隨你.第一,上班最多拿到400元,還有,病假滿1個月還是要下崗的,第2,你下崗吧,聽說你生意還可以,你考慮一下吧,明天來回答我.后來我們回家后,商量了一下,決定下崗(但是要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決定下崗)第二天到了廠里,下崗可以的,條件是: 1.房子要優惠. 2.不可以把我趕出這店面房子. 在這2個條件下可以下崗.因為要生存.,也就是說,與廠脫離了關系.(口頭承諾,沒有書面材料)到了2004年4月,廠里來了3個人通知我,說我的合同期已經到了.,在4月30號底前要搬出店面,叫我在所謂的借房條上簽字,還叫我們的工商執照遺跡稅務執照拿去復印.我不愿簽,他們就說,你簽好了,不要緊的,有事可以商量,你們的祖孫3代都在我們廠里工作的,我們一定會照顧你的,沒有辦法,這個地塊要賣掉,我也就是說糊涂地簽上了字.拆房通告在2003年出來的,廠方是在2003年底就把地塊賣出了.那么我想問一下,我的合同還沒到,截止期是2004年4月30號,我的房子能不能賠到一些錢?據我了解,房產商給3間店面總額200萬RMB,現在一分錢也沒有拿出來叫我們搬走,還為此與我們打了兩次官司,兩次官司他們都輸了.現在他們想繼續上訴,上訴到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是為了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的官司.
熱心網友
單位單方違約,你可以提出賠償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