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外國人無期徒刑,并驅逐出境,是怎么一回事???被判刑人的所在國會同意中國的判決并幫助給予實施?在中華網上看到的新聞“中國妻子為日籍丈夫報仇,三十萬俄籍殺手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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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更好的保護國家和公民的合法權利,各國刑法都盡量擴大自己的空間效力(即對哪些人適用的問題)。我國刑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分別對我國刑法的空間效力作出了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我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附加刑可以和主刑一起實施,也可以單獨使用。對于犯罪的外國人而言,可以實施的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驅逐出境作為附加刑使用,是指當犯罪外國人的主刑執行完畢后,再將該人驅逐出境。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符合減刑條件的,一般會減為有期徒刑,這樣該外國人在服刑結束后,將被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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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朋友們關心‘南通模式’的改制,歡迎大家瀏覽江蘇省南通市政府開辟的‘市民論壇’網站: 相關的貼子:‘感謝南通市紀檢委......’、‘一家典型的黑改制......’、‘一個不容忽視的統計!’、'‘警惕新的家族企業擾亂南通經濟的發展、影響社會安定!’、‘貶低國有資產屬于犯罪行為’、‘《拍賣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中的有關條款在南通能執行嗎?’、‘五星紅旗下演的一場戲......’、‘數億資產的股份制公司只有一個股東......’、‘《揚子晚報》2005年11月4日A20版報道......’、‘乘改制之機隱匿多少國有資產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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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樓上的意見。
熱心網友
中國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死緩);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其中驅逐出境是專門針對不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包括所謂的華僑)。比較常見的是判處有期徒刑XX年,剝奪政治權利XX年,被剝奪的政治權力不是在服刑期間沒有政治權利,而是在服刑期滿后再剝奪相應期限的政治權利。國際上通用的對刑事犯罪使用屬地原則,就是說在哪國犯罪,受哪國法院的管轄,使用哪國的刑罰。上面說的犯罪,該外籍犯要在中國的監獄服滿無期徒刑以后,再驅逐出境。你可能要奇怪了,既然是無期徒刑,怎么會有服刑期滿之時呢?是這樣的,刑法規定有減刑制度,如果服刑期間改造表現良好,一般兩年之后無期徒刑會被減刑為有期徒刑,此后每隔一段時間還會減刑,實際執行中一般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服的刑期在12——15年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