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終極裁決有哪些類型呢?請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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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基本界定】 行政主體居間對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 【與行政調解、行政仲裁的區(qū)別】(1)行政裁決與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爭議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由行政機關主持,通過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行政調解往往在實踐中成為前置程序,但調解不應成為強制程序。對調解不服的,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2)行政裁決與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遵循仲裁程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的活動。在《仲裁法》頒布之前,大量的經濟合同爭議、勞動合同爭議都通過行政仲裁。《仲裁法》通過后,行政機關主管的仲裁絕大部分交給民間仲裁委員會。(國家職能社會化的又一體現(xiàn))其實際上是恢復仲裁的本來面目,仲裁以雙方之間的合意為前提,而原來的經濟合同仲裁只要有一方向行政機關提出,另一方就必須接受仲裁。目前,勞動爭議仲裁、人事爭議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事爭議仲裁是終局的。2.行政裁決的種類 權屬糾紛裁決(主要是自然資源權屬糾紛) 知識產權糾紛裁決(如專利局對專利異議的審理、裁決,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異議的審查、裁決) 民事侵權賠償糾紛的裁決(治安管理、醫(yī)療、食品衛(wèi)生、產品質量等) 3.我國行政裁決的特點當前,行政裁決雖然大量存在,但是: 從機構設置看,除了在專利、商標領域有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外,一般行政裁決都沒有專門的機構。而且,即便是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也只是行政機關內部機構,不像行政裁判所。 從人員構成、任命看,還難以保障獨立性。 從程序看,行政裁決的準司法程序規(guī)則還不夠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