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長鴻食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3家約定,各出資500萬元,設立了屏北市建材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3月10日,召開了股東會籌備會議,制定了公司章程,三家股東分別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考慮到在公司運作過程中,可能資金會緊張,在會議上,一致推舉鮑鈺嘉擔任董事長,條件是鮑鈺嘉出資。2003年4月1日,鮑鈺嘉也出資1000萬元,公司為其頒發了“股東憑證”。經過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2003年5月15日,屏北市建材有限責任公司開業。鮑鈺嘉為法定代表人,恒意興煤炭有限責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長鴻食品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3家登記為股東,公司注冊資金1500萬元。一年以后,股東會與董事長在經營方向上發生矛盾。三家股東召開股東會決議,撤銷鮑鈺嘉董事長職務,將公司注冊資金90%的股份轉讓給宏遠有限責任公司。鮑鈺嘉起訴于法院,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問題1、鮑鈺嘉的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2、鮑鈺嘉是否具有股東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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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鮑鈺嘉應具有股東身份。因為公司為其頒發了“股東憑證”,即出資證明書,這是對其股東身份的確認。但根據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本案中,由于鮑鈺嘉的姓名和出資額都未在登記機關登記,因此其提出自己是股東的主張不能對抗第三人宏遠有限責任公司,其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他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訴這三家公司,提起侵權之訴。